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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亮剑”南方THC事件违规者

  时间:2007/06/12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杨光    我来说两句  

        6月7日,交通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ISAA(非正式南亚运价协议组织)、IRSA(非正式红海运价协议组织)两家运价协议组织的18家成员公司在我国华南地区违规提高THC征收标准的行为给予处罚。至此,此次“南方THC事件”终于划上句号。

        此次事件是自去年4月《THC调查结论》和今年3月《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简称《公告》)发布以来,依照其中规定调查、处理并处罚的首例THC事件,彰显了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维护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行政的能力和形象,强化了其坚决向违规行为“亮剑”的姿态。

THC华南地区再起波澜

        今年3月,IAD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RA(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ISAA、IRSA等4家运价协议组织宣布,将分别于5月15日和6月1日起提高在我国华南地区THC的收费标准,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中国货主组织的强烈反对,被业内称为“南方THC事件”。

        此事件立即引起交通部高度重视。在随后的调查中,交通部发现,ISAA和IRSA两家运价协议组织存在未按《公告》的规定向交通部备案其组织协议章程、未按规定与托运人组织进行充分有效协商等相关违规问题。IADA和IRA虽向交通部备案,但其各成员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中,均未依照《公告》规定提交运价协议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备案事项说明书,未详细说明提高THC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依据,也未提交与中国境内的相关托运人组织进行充分有效协商的有关情况。

一纸“禁令”叫停THC提价

        基于充分的调查,交通部于4月28日发布《关于四个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码头作业费(THC)收费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简称《处理意见》)。

        根据《处理意见》,ISAA和IRSA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协议无效,撤销其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THC收费标准的协议,一年内不得在中国开展活动,各成员公司不得协商、订立、执行ISAA和IRSA涉及中国港口的任何运营和运价协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海运条例》)第48条规定,对其18家成员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此外,交通部不接受IRA和IADA提高THC收费标准协议的备案,其成员公司不得执行其协议。

缜密调查辨明ISAA虚假文件

        在随后的申诉期中,ISAA的4家成员公司分别向交通部提交申诉材料,提出ISAA秘书处曾于2006年9月22日向交通部备案了其组织章程,要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然而,经交通部缜密调查核实,发现所谓ISAA备案组织章程的证明文件,是事后编造的,因此,可视为ISAA未向交通部备案组织章程,驳回这4家成员公司的申诉。

        同时,交通部水运司与这些提出申诉的公司代表进行了沟通,这些公司均表示不能容忍ISAA秘书处编造虚假文件并误导成员公司的行为,对由于ISAA秘书处的误导而提交虚假文件向交通部表示道歉,并自行撤销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交通部于6月7日向ISAA和IRSA的18家成员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两运价协议组织的18家成员公司总额达135万人民币的罚款,并对ISAA秘书处编造虚假文件、误导成员公司提起申诉的行为给予严正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据悉,这18家成员公司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阿拉伯联合国家轮船公司、北欧亚货柜航运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达飞海运集团、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赫伯罗特货柜航运有限公司、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日本邮船株式会社、东京船舶株式会社、萨姆达拉船务公司、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太平船务有限公司、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商船株式会社、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国家航运公司、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按字母顺序排列)。

处罚合理船货双方均可接受

        鉴于交通部曾一再重申、反复强调各运价协议组织和班轮公会应遵守相关的备案和协商规定;同时,在今年3月交通部发布《公告》以后,ISAA和IRSA仍未按照《公告》要求进行相关材料备案。所以交通部决定给予其从重处罚,即按照《海运条例》规定,在1万至5万元罚款额度内选择上限。

        针对交通部的处罚,从上海赶来的商船三井(中国)有限公司的代表张健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此处罚没有疑问和意见,此处罚结果合理。商船三井加入的是ISAA,对于ISAA秘书处制造出的“误会”,张健华认为主要是由于秘书处对《海运条例》及相关法规理解不足造成的,为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他表示将加强其公司内相关负责人与ISAA秘书处的沟通。

        记者也从中国货主协会了解到,货方、特别是华南地区的货主企业对结果表示坚决拥护,并感谢交通部为规范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作出的努力。

        截至目前,所涉18家航运企业均无提请复议,至此,“南方THC事件”终于告一段落。一位航运界资深专家评论说:这是交通部又一次对违反《海运条例》的有关船公司进行公开处罚的有益措施。抓得好,处理得及时,有助于树立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链接

重点事件回放

        ●2002年12月30日,交通部启动对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程序。

        ●2003年8月,交通部组织举行调查THC的公开听证会。

        ●2006年4月,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发布了《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简称《调查结论》),并要求6家班轮公会在公开媒体发布声明,并在交通部报备联系方式与联系人。同时,明确了6家班轮公会的处罚。

        ●2006年9月4日,交通部对6家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的40家成员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总额为525万元人民币。

        ●今年3月12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

        ●4月28日,针对4家运价协议组织在我国华南地区提高THC收费标准的行为,交通部发布《关于四个运价协议组织在中国华南地区提高码头作业费(THC)收费标准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止了不规范的集体提价行为。

        ●5月18日,依据《海运条例》和《行政处罚法》,交通部向ISAA和IRSA的18家成员公司发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6月7日,交通部向ISAA和IRSA18家成员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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