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资讯中心 | 商务中心 | 论坛 | 短信 | 信箱 | 黄页 |
首页>权威发布

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8/05/04    来源:交通运输部    作者:    我来说两句  

  为依法严厉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嫌非法生产、买卖、伪造、变造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使用假冒军车偷逃税费、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招摇撞骗或者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侦查。立案后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拘留,不得以罚代刑,降格或变通处理。

  二、地方人员盗窃军车号牌,使用假冒军车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军人身份证等,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三、地方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假冒军车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合并执行。

  四、假冒军车拖欠、逃缴公路交通规费,非法超限行驶,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军队人员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号牌、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干扰查处假冒军车执法工作的,依据军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正常行驶军车的检查纠察,由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对使用军队通报被盗军车号牌的车辆,有证据证明使用伪造、变造军车号牌的车辆,以及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10吨(不含)以上运输车(不含军队编制装备的重装备运输车,自卸车、牵引车、运加油车等),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可以滞留车辆,通报军队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核实当事人身份、车辆性质、号牌和相关证件真伪,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军队车辆的,移交军队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属于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七、对查扣的假冒军车,属被盗抢车辆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车辆,由有案件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属非法拼装和报废车辆的,予以强制报废;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在作出相应处罚后予以返还。


评论】【论坛】【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 交通运输部公布第二批合格港口引航机构名单   (2008/05/06)
·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章程   (2008/05/05)
· 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   (2008/05/05)
· 3月份全国规模以上港口生产经营保持好的发展势头   (2008/04/29)
· 2008年一季度公路水路交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008/04/29)
·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   (2007/04/27)
  精彩推荐

· 温家宝:让中国的大飞...
· 徐祖远出席三峡通航管...
· 徐祖远在部党校专题研...
· 翁孟勇会见塞浦路斯客...
· 交通运输部部署三峡1...
· 广东省交通系统火炬手...
· 北京地铁严查“液体饮...
· 一季度民航总周转量增...
· 国务院明确唐山曹妃甸...
· 十省市代表交流探索交...
· 海洋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 交通运输部公布第二批...





· 北京地铁严查“液体饮...
· 交通运输部部署三峡1...
· 广东省交通系统火炬手...
· 一季度民航总周转量增...
· 十省市代表交流探索交...
· 国务院明确唐山曹妃甸...
· 海洋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 广西首季完成交通投资...
· 宁波1+3养护模式让...
· 河北严禁巡特警上路行...
· 浙江:71岁钱塘江大...
· 青海农村公路建设惠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