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
| 时间:2008/05/29 来源:中海安管海务网 作者: | 我来说两句 |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 (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1°06′16.9″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7)31°00′30.8″N 122°29′38.6″E; 二、分隔带 (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 (29)31°06′25.1″N 122°33′08.6″E; (二)B分隔带。 警戒区B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B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 (35)30°59′31.4″N 122°33′08.6″E; (三)C1分隔带。 A警戒区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1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2海里: (13)31°07′10.3″N 122°31′41.0″E; (四)C2分隔带。 A警戒区与B警戒区之间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2分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4.61海里: (19)31°00′36.0″N 122°31′41.0″E; (五)C3分隔带。 B警戒区南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C3分隔带,该分隔带的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 (23)30°56′28.0″N 122°31′41.0″E; 三、通航分道 (一)A通航分道。 为A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31°07′10.3″N 122°33′08.6″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34)31°05′09.9″N 122°35′24.4″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A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二)B通航分道。 为B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9)31°00′18.0″N 122°33′08.6″E; 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40)30°57′45.7″N 122°35′24.4″E; 进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出港航道为分隔带与B通航分道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三)C1通航分道。 为C1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18)31°09′10.6″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31°07′10.3″N 122°30′48.5″E; (17)31°09′10.6″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1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C2通航分道。 为C2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北行和南行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4)31°05′09.9″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8)31°00′46. 8″N 122°30′48. 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2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五)C3通航分道。 为C3分隔带两侧宽0.75海里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10)30°58′13.9″N 122°33′08.6″E; 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7)30°56′28.0″N 122°30′48.5″E; 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南行航道为分隔带与C3通航分道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 四、助航标志调整 (一)长江口灯船移至:31°06′10.1″N 122°31′58.6″E。 (二)南槽灯船移至:30°59′30.5″N 122°31′58.6″E。 五、长江口锚地 (一)长江口NO.1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41)31°08′10.3″N 122°34′29.0″E; NO.1锚地主要供大型船舶和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使用。 (二)长江口NO.2锚地为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45)31°00′17.6″N 122°34′29.0″E; NO.2锚地主要供中小型船舶和进入南槽航道下段的船舶使用。 六、引航作业点 (一)NO.2(N)引航作业点为: 31°07′46.3″N 122°36′39.2″E。 (二)NO.2(S)引航作业点为: 31°04′34.3″N 122°36′39.2″E。 七、相关规定 (一)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分道通航制的规定。 (二)航行在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如有碰撞危险,仍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执行。 (三)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分隔带、通航分道水域内及其端部附近水域锚泊、捕鱼作业。 (四)不使用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八、参考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40401、40402、40405、40406、40408、40416、40417等。 九、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B1通航分道及延伸段)纳入长江上海段: 31°06′14.0″N 122°21′12.0″E; 十、将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即原C5通航分道及延伸段)纳入长江上海段: 31°03′07.0″N 122°16′27.0″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