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有法可依 |
| 时间:2007/07/31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梅传东 | 我来说两句 |
该《规定》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它为天津市海上搜救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港口安全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能够更好地发挥天津港的比较优势,为吸引投资、促进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条件,将成为建设我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有力保障,为滨海新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明确海上救助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据介绍,该《规定》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规范了适用范围、搜救原则、搜救机构、搜救行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这是继广西之后,我国第二部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海上搜救行动的法律,填补了天津海上搜救领域的立法空白,标志着该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按照《规定》,天津海上搜救管辖区包括从渤海湾中部到歧河口和涧河口间连线与海岸之间的广阔水域,海域面积约15000平方公里,海岸线长度约153公里。《规定》强调生命救助的无偿性原则,明确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搜救的权利,并要求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搜救的义务。 天津市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天津海事局,由该局负责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指挥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规定》还分别就中止、终止搜救行动作出规定。当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致使搜救行动无法进行,或继续搜救将危及搜救人员和搜救船舶、设施、航空器等自身安全的情况发生时,搜救行动可以中止。《规定》明确出现以下情况时,终止搜救行动: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经不复存在;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对误报、谎报或故意夸大险情的,由此发生的海上搜救费用,《规定》明确由当事人承担,并将受到海事主管部门的处罚:船舶、设施误发出遇险报告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谎报或故意夸大险情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该《规定》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海上救助的法律地位,规范了该市的海上救助行为,为交通行业乃至全市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海上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提高救助效率彰显海事行政能力 近年来,随着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东疆保税港区、临港工业区的进一步开发建设,来往天津港的船舶与日俱增,船舶交通流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而目前天津港只有一条主航道,不能满足单船宽度超过40米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这增加了海上事故发生的风险性,海上搜救工作愈发繁重。 “为了给海上搜救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推动环渤海地区区域搜救合作机制的建立,天津海事局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落实‘三个服务’,积极参与天津的经济发展建设,制定出台了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天津海事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徐俊池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作为海上安全主管部门,天津海事局一直关注海上搜救的保障机制建设。2006年年初,天津海事局专门成立搜救立法小组,开始了天津市海上搜救立法的实际行动。在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草案、公约、预案等文件资料和系统整理,分析搜救中心10多年来工作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草拟完成《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据介绍,该《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救助效率。该规定明确了海上搜救现场的指挥工作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其指定的现场指挥负责及各有关搜救单位的具体职责,并规定“海上搜救现场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应当服从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指挥。”《规定》还将搜救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为搜救工作提供了资金保障。这些规定从组织与制度方面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资源,明确了职责分工,保证了搜救工作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运转。 立足防范消除事故隐患 面对无法避免的海难事故,天津海事局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促进海上搜寻救助立法的同时,还立足防范,竭尽全力把“能做”的做到最好。 早在1989年,天津市就在天津海事局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天津搜救管辖水域的“四防一救”工作,并统一组织、指挥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目前,该中心可调派的专业救助力量为交通部北海救助局所属的在渤海水域值班待命的船舶和飞机,及可用于交通、搜索、人员救助等不同种类的天津各业务搜救有船单位的各型船舶40余艘,各类直升飞机约10架。 在海难救助中,“时间就是生命”,一旦接到遇险求救电话,搜救中心就迅速启动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根据遇险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调动搜救力量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点,组织营救。 “事故背后有征兆,征兆背后有苗头,苗头背后有隐患。”是天津市海上搜救一线人员在长期搜救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天津海事局牢牢树立忧患意识,以不安之心争取平安之势,防患于未然。他们积极开展船舶安全检查,不断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努力研究辖区安全监管规律,确定了“四季三节”、“四船一链”、“四客一危”等安全监管重点,形成了较完备的安全监管体系,深入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杜绝违章行为,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使辖区水上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确保了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推进四大举措 逐步实现“四化” 近年来,天津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实施了几十次海上搜救行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活、运转高效的海上应急机制已趋完备,海上救助水平和救助能力显著提高。 但是,搜寻救助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天津海事局通航处程处长袒言,一方面,天津市的搜救力量,与天津港作为国际化港口和世界大港的地位极不相称。主要体现在搜救船艇性能差,抗风等级和航行速度都不能适应快速反应的需求;尚未建立专业救助飞机基地和专业救助飞机;防污染应急反应准备能力明显不足。目前,天津港清污能力仅有100吨,且无防爆驳油泵,现有的防污应急设备不足以应对重大污染事故。另一方面,搜救中心和各个分中心信息化水平差距较大,信息合成与信息传递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程处长告诉记者,天津海上搜救中心将推进四大举措,逐步实现应急反应装备现代化,搜救管理规范化,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快速化,海区监控信息化。一是健全制度,科学管理,促进搜救管理规范化。修订《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手册》;参与制定《国家搜救手册》;编制《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工作指南》等。二是加强人员培训和演练,提升协调指挥和应急反应能力。对应急人员、搜救协调员等进行知识更新培训;计划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习等。三是加强软课题研究,以信息化带动搜救工作现代化。继续实施VTMIS系统研发和应用工作;开发研制电子搜救演练系统等。四是加强区域合作和国际交流,增强社会和国际影响力。推进建立环渤海地区区域搜救合作机制。研讨区域搜救机制建立可行性,编制合作框架。 “《规定》的颁布实施,必将极大地提升天津市海上搜救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维护良好的海上交通环境,促进天津经济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建设。”展望未来,徐俊池充满信心。实习生 姜秋华 通讯员 钮战英 □链接 天津海上搜救工作近年概况 2003年,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共处理各类报警33起,组织海上搜救行动27起,调派各类救助船舶74艘次,调派直升飞机4架次,救助船舶11艘次,救助人员1007人。 2004年,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共处理各类报警47起,组织海上搜救行动18起,调派各类救助船舶82艘次,调派直升飞机3架次,救助船舶14艘次,救助人员38人。 2005年,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共处理各类报警16起,组织指挥海难救助18起,调派各类船舶39艘次,派出直升飞机3架次,救助人员116人,救助船舶14艘次。 2006年,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共处理各类报警24起,组织指挥海难救助16起,调派各类船舶44艘次,派出直升飞机2架次,救助人员239人,救助船舶19艘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