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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拟修改 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10%

  时间:2007/10/25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郭莹    我来说两句  

        完全因行人或骑车人责任造成机动车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将可能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其中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表示,将事故赔偿责任进行细化,使得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时的可操作性更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于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操作一直存在障碍,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减轻责任的标准不好确定,各地的标准都不一致,机动车甚至承担了过多的赔偿责任。事故责任细化后,将有利于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也更利于受害人得到赔偿。 

    机动车赔偿比例明细表

  

责任划分

赔偿比例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

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

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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