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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总资产6亿元连续3年盈利方可参与投标

  时间:2007/10/31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林芬    我来说两句  

        日前,交通部印发今年第8号部令《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在投资人招标工作中的管理责任,规定了招标、投标、评标的要求和方法,旨在有效规范、有序引导民间资金和外资进入公路建设领域,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竞争的选择机制。对评标后续管理,《规定》要求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投资行为,在加快公路建设的同时,将有效杜绝行政垄断、寻租等行为的发生。

        交通部体改法规司立法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国际上的一致看法,公路属于国民经济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实行公路车辆通行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筹措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路建设资金相对短缺的矛盾。在现行的体制下,实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制度,主要是为了处理好政府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制定该《规定》的主要依据是《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

在特许经营的框架下进行招标

        根据《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是政府选择投资人的基本原则,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须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 

        在公路建设期,政府与投资人之间应建立起清晰的权责关系:从投资人角度,公司应拥有自主的建设管理权,保证工期、质量、资金投入;从政府角度,政府应主动协调电力、供水、劳动等职能部门与项目法人之间的关系,积极疏导项目承建单位与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关系,维持良好的治安和施工秩序,积极协助项目法人开展征地拆迁等方面工作。

        交通部相关人士表示,应在特许经营的框架下处理好政府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特许协议既约束投资人,也约束政府自身的行为。   

    投标人净资产不得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

        《规定》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总资产6亿元以上,净资产2.5亿元以上,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商业信誉良好等。

        交通部将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短收费期限法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评标委员会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果自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可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可为中标人。3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不得另外确定中标人。

        根据《规定》,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中国交通报》作为全国交通行业的主流媒体,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向全行业及时发布招投标公告,及时公布中标单位资质等重要信息,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执行《规定》的有关数据和重要信息,增强招投标工作的公开性,加强舆论监督,推动《规定》的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7年第8号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2007年10月16日

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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