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部规范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 |
| 时间:2007/12/05 来源:中国水运报 作者:朱婧 | 我来说两句 |
近日,交通部制定了《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要求,悬挂中国国旗且具有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等安全报警装置,并在无线电通信系统中使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的各类船舶,都应持有与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一致的《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 《细则》强调,《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上登记的船名、申请单位、船籍港、船舶种类、通信业务标识码、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设备序列号必须与船舶的法定证书及有效文件一致。船舶在变更船名、申请单位、船籍港、船舶种类、通信业务标识码和更换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设备时,必须更换《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必须注销《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并将标识码从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设备中清除。 另据了解,《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由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制作和核发。海上移动通信业务示位标的申请程序和审批情况,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分别在中国交通通信中心(www.cttc.cn)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和公告栏中公示,申请单位可自行登陆查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