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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通知:坚决遏制假冒军车违法犯罪

  时间:2008/05/07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邵平    我来说两句  

        近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军地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

        《意见》提出,涉嫌非法生产、买卖、伪造、变造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使用假冒军车偷逃税费、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招摇撞骗或者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予以立案侦查,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将依法予以拘留,不得以罚代刑。

        地方人员盗窃军车号牌,使用假冒军车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军人身份证等,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地方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假冒军车的;假冒军车拖欠、逃缴公路交通规费,非法超限行驶,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军队人员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号牌、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干扰查处假冒军车执法工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对正常行驶军车的检查纠察,由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对使用军队通报被盗军车号牌的车辆,有证据证明使用伪造、变造军车号牌的车辆,以及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10吨(不含)以上运输车(不含军队编制装备的重装备运输车,自卸车、牵引车、运加油车等),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可以滞留车辆,通报军队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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