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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时间:2008/07/15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 周新     我来说两句  

        日前,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为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十部委联合制定了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包括四章二十一条,涉及公告制度适用范围和对象、公告主体、公告基本内容和程序以及后续监督管理。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项治本之策。公开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可以扩大社会监督的领域,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的自律。 

        同时,为增强公告记录对招投标企业的约束力,《暂行办法》规定,公告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为真正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暂行办法》还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应逐步实现各部委之间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条件成熟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这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据悉,《暂行办法》规定,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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