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交通以人为本的进步折射出人性化光泽 |
| 时间:2007/04/02 来源: 作者:姚泰和 | 我来说两句 |
| 新疆人今年的初春,有两暖:刚绿的柳、刚红的桃,给人的是身体的暖;刚出台的交通法规,给人的是心里的暖。 日前才颁布的法规有两个,一个,是自治区人大在审议《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提出了行人优先权,规定:机动车遇行人过马路要避让;另一个,是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统管办规定:今后,出租司机凡宰客、议价、拒载等,将一律被清出队伍。 前一个规定,是维护路人的行路权;后一个规定,是维护乘客的乘车权。体现出的,是同一个理念,这就是新疆交通的人性化。 笔者去年曾发表过一则短文叫《行人的路权在哪里》,大意是说,马路上车来车往尽是车权,行人驻足路两侧,只能看看绝尘驰过的车而不敢穿街行路。当时,文章虽署的是笔者的名,但话,却是街头巷尾的百姓民声。 现在好了!相信这两个法规,一定会让百姓的怨声换成百姓的笑声。 可喜的,还不只是这两个彰显了人性化的法规;更可喜的,是我们看到了真抓实干,而绝不是应景作秀。 只要看看这些“规定”,是多么的深入和细化,便会一清二楚: 比如,在草案修改稿中,除规定了机动车驶进、驶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走的行人先行外,还增加了以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或者机动车在道路上遇非机动车驾驶人,推行非机动车横过道路的,也应当避让,等等。又比如,对那些只顾自己赢利丝毫不为乘客着想,而宰客、议价、拒载的、或不文明驾驶以至野蛮拉客的出租司机,一律清除出行业队伍的规定,也是从未有过的严厉。这一切,显示的,既有整治的决心,又有执政为民的决心。令人欣慰! 由此又想,依法治国,国家当然要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各种法规,但各个省区市县,千差万别,各有各的实际情况,所以地方性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各地政府同样有责,行政自然亦当有为才对。 从这一点说,自治区人大确保“行人优先权”的规定以及乌市客运统管办确保“乘客乘车权”的规定,对其他地方的依法治国和执政为民,无疑具有启迪意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