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高速公路限速标准引人关注 |
| 时间:2007/06/05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 | 我来说两句 |
今年年初,作为有10多年驾龄的老司机,福建的张先生在申请从事客运经营资格的时候碰到了难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其驾驶人员必须提供3年以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证明。可在现实情况中,由于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提供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张先生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碰了钉子”。 5月29日,记者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上了解到,为方便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有关证照,正在审议中的《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其驾驶人员3年以内有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如实提供。”草案审议通过后,像张先生的难事将不再难办。 在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最引人注目的有以下4点: 1. 对高速公路限速作出规范 据悉,福建现有高速公路1300多公里,但许多高速公路路段限速不合理,多数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有些路段甚至限速60公里/小时。“高速不高速,罚单到处飞”,许多人认为过低的限速浪费了宝贵的交通资源。目前,福建省交警部门对行驶高速公路车辆进行限速管理时,仅以交通部门设计时速作为车辆行驶限速的标准并进行相应处罚。这样简单化管理,既影响了高速公路通行效率,也扩大了对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的处罚面,引起了广大驾驶员的不满。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速公路不同路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不同车型相应的限速标志”,从而为科学利用高速公路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为车辆异地检验等提供方便 草案首次以法规形式,对便民措施进行规范。如对跨省行驶的机动车,因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在异地检验合格后,往往由于机动车登记地的检验机构不予办理异地委托检验手续,因而无法领取检验合格标志。为此,草案规定:“跨省异地检验的,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合格标志,临时合格标志必须注明有效期限,在全省范围内有效。”草案还对自带车辆参加驾照考试作了规定,以方便机动车驾驶员。 3. 明确未参加强制保险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明确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一旦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法定的强制保险义务,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者将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应有的赔偿,这无疑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 制定慎罚原则 草案认为,在设定违法行为罚款标准时,要严格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安全与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其次,根据福建经济发展情况及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不同,确定具体罚款标准。对于大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一般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对于少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则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这样,既能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再次,对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赋予执法民警可以作出警告或者罚款处罚决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执法更人性化。草案还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进行了列举性的详细规定,便于执法民警操作。如遇停止信号时,超越停止线停车的,罚款50元;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100元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