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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车船税由9家保险公司负责

  时间:2007/08/28    来源:人民网    作者:黄乒菊    我来说两句  

        日前,自治区地税局与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联合发出通知,从8月20日起,全面展开车船税代收代缴业务。9家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征收车船税。

        这9家财产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今后,每年缴纳车船税的时间为1—3月。此外,未买交强险的车主,可随时在投保时到保险公司缴纳车船税;新购置车船税的,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保险公司应当于次月10日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

        鉴于我区车船税2007年上半年新的税额标准未出台,对于上半年已购买交强险而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车辆,应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自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 2007 年度未缴纳的税款并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尚未缴纳2007年以前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原税额标准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车船税与交强险都具有强制性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车船税税款的,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车船税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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