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为港口立法“号脉” |
| 时间:2008/01/15 来源:中国国际海运网 作者: | 我来说两句 |
《江苏省港口条例(草案)》1月18日即将提请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进行二审并表决。昨日,江苏省人大常委在南京新生圩港和龙潭港视察,为二次审议做最后的调研和准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之焯带队视察。 《条例(草案)》规定江苏省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确立一个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管理,以理顺港口的管理体制。草案还对港口的规划、岸线审批、建设管理模式等作了具体规定。如:沿海和内河干线航道上的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岸线利用率低的码头进行整合,引导、支持有条件的自用码头提供公共服务,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