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逃逸事后补救仍要判实刑 |
| 时间:2008/02/19 来源:温州都市报 作者:贤群 潞珐 | 我来说两句 |
车祸发生后,潘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且又是初犯。鹿城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这些补救措施只能减轻其处罚,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去年9月29日晚11时许,潘某驾驶轿车经过景山隧道时,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骑车者李某当场死亡,自行车上一乘客受轻微伤。事发后,潘某未停车查看便驶离现场,把车子藏匿在瓯海新桥蔬菜基地后逃离。 次日凌晨,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疲劳驾驶未参加检验合格的轿车造成事故,肇事后驾车逃逸,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驾驶自行车违规载人,并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应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潘某向被害人家属及乘客赔偿经济损失共19万余元。 根据有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的,一般都会被判处实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