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预见肇事 无过错也要担责 |
| 时间:2008/04/22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王咏梅 | 我来说两句 |
编辑同志: 我驾车尾随一辆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不料道路右侧的山体突然滑下一块大石,将前面的摩托车驾驶人砸倒在地。我因躲避不及,对他造成再次伤害,致其死亡。请问事故由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我是否要担责,将其轧死是否属于犯罪?——钟先生 钟先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倒地使你对他造成再次伤害的是山体上滑落的石块,是不可预见的因素。也就是说,你和对方都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十六条指出,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你的行为不是犯罪,但你要和对方分担事故责任。——王咏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