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今起施行 |
| 时间:2007/09/03 来源:人民铁道报 作者:林晓莺 | 我来说两句 |
| 自2007年9月1日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正式施行。着重规范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该条例,将和着眼于从源头上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一起,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法制保障。 《条例》是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 《条例》共八章41条,分为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法律责任、附则。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发展的新形势,《条例》对铁路交通事故等级类别和分类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规范了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及相关制度,并强化了事故责任追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行政法规,该条例重要之处在于,它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作出了专门规定,同时也规范了发生不同等级的铁路交通事故的报告程序,并且明确了有关部门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职责和权限。 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97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