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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封存管理办法

  时间:2007/02/01    来源:交通部    作者:    我来说两句  

   总则
    一、为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明确船舶封存的条件,严格封存和启封手续,保证封存船舶的维护保养,利于启封后的正常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事业单位的钢质运输船、工程船和港口作业船。本质船舶的封存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
    船舶封存的条件和期限
    三、船舶的封存条件:
    1.由于运输生产及工程任务不足连续停航三个月以上的船舶,可作为封存处理。各单位封存船舶时,应首先封存经济技术性能较差,燃料消耗多的船舶,同时,必须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启封后即能投产使用。
    2.在厂修理的船舶及遭海损、机损事故的船舶均不得封存。
    四、船舶的封存,按时间划分为季度的年度两种。
    船舶封存的批准权限
    五、运输船舶:拖轮马力在2,000匹以上,货、油轮载重吨在5,000吨以上,客货轮总吨在1,000吨以上或主机总马力在2,000匹以上,驳船载重吨在1,000吨以上,需报部批准。
    六、工程船舶、挖、吹泥船设计生产能力每小时满400方以上,斗容满4方以上,起重船起重能力满100吨以上,打桩船桩架高度在50米以上,拖轮马力满1,000匹以上及500方泥驳,均需报部批准。
    七、港作船舶:拖轮马力在1,000匹以上,驳船载重吨在1,000吨以上,起重船起重能力在100吨以上,均需报部批准。
    除上述船舶外,其余船舶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审批,并报部主管业务局备案。
    船舶的启封
    八、封存船舶投入运输、生产或进行修理时,即为启封。船舶启封后应向原批准封存的主管部门报备。
    费用开支、指标考核和折旧
    九、船舶封存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列入当年成本。
    十、凡批准封存的船舶,由批准之日起,不再考核其效率指标,并停止提取基本折旧;但大修基金的提存与否,可根据本单位大修基金的需要,由各单位自定。
    封存船舶的管理
    十一、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任务需要,由计划部门提出船舶封存计划,并办理申请船舶封存的手续。机务部门要根据船舶封存计划,加强封存船舶的管理,确保安全。不准乱拆、乱调封存船舶的设备、机械、属具、备件和材料等,如遇特殊情况需借用或调用时,须经机务部门审查和企业领导人的批准。
    十二、封存船舶必须保持有足够的船员,其中至少应配有驾驶员、轮机员各一名,负责护船及保养维护工作,并应保留必须的燃物料和维修材料,供保养维修和安全防护之用。非机动船舶船员较少或没有固定船员时,可以集中停放,派专人管理。
    十三、封存船舶在封存期间,仍需坚持予防检修、值班以及各项保养管理等规章制度,并且继续填写日志、修理记录等技术资料。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部颁发的关于船舶封存管理办法同时作废。各单位可根据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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