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 |
| 时间:2007/02/01 来源:交通部 作者: | 我来说两句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耳目,监测站在环境保护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各项条例、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检查“三废”排放;为防治环境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部属单位监测站,地方交通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的解积权属交通部环保办公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监测、分析化验工作,按时整理和报送监测资料。 第五条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船舶、工矿企事业单位的“三废”排放的状况。 第六条 分析化验船主申请排放的污水,并签发检验证明出,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章肇事事件。 第七条 环境调查、负责调查所辖区域的污染源和污染状况,查明主要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情况以及环境的自净能力。 第八条 环境评估。根据调查的数据,绘制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分布图并作出环境质量图,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的建议。 第九条 负责建立、保管环境档案,及其它环保科技图书和资料。 第三章 监测项目 第十条 日常监测项目(每月一次) (一)陆上监测 (1)气象要素:风尚、风速、气温、气压、温度及简易无气现象。 (2)监测项目:粉尘、飘尘、噪声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二)水上监测 (1)水文气象: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水温、水深、水色、透明度、海况及简易天气现象。 (2)水质:pH值盐度、化学耗氧量、悬浮和飘浮物质、水中油及其它有害物质含量。 第十一条 定期监测项目(每年两次) 较第十条增加 (1)水质:汞、镉、铅、铬、DDT、666、氨氮等。 (2)底质:粗油、汞、镉、铅、硫化物、有机质、DDT、666等。 第十二条 排污监测。对污染事故和港湾排污口的监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根据任务和布点的需要,建设一、二、三级监测站。 (一)一级监测站的编制14~20人 设 站长 1~2人 技术员 2~4人 化验员(工) 7~10人 辅助人员 3~5人 (二)二级监测站的编制10~15人 设 站长 1人 技术员 2~3人 化验员(工) 5~6人 辅助人员 3~4人 (三)三级监测站的编制5~8人 设 站长兼技术员 1~2人 化验员(1)辅助人员 4~6人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 一、站长 全面负责监测站的业务管理以及上级交给的其它工作。 二、技术员 负责监测、分析化验、环境调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化验员工: 负责完成样品的采集、分析公验、填写报告以及仪器的养护、保管、情况等日常工作。 四、辅助人员: 保管员(索职或兼职):负责仪器、药品、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发放以及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等工作。 司机:负责监测车的驾驶、养护和小修等工作,并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