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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

  时间:2007/02/02    来源:交通部    作者:    我来说两句  

    第一条  外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内航行或在锚地、浮筒停泊期间,可以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港务监督(包括引航站、船)、外轮代理公司进行业务联系。船舶停码头后,应停止使用。
    第二条  通话内容只限于业务联系。
    外轮与港务监督通话的有关内容如下:
    1.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泊位和引航等方面需要报告的事项;
    2.危及船舶、船员、旅客安全和救助的事项;
    3.气象、航标、障碍物等航行安全方面的事项;
    《其它需要向港务监督报告的事项;
    外轮与外轮代理公司通话的有关内容如下:
    1.船舶抵离港口的预报或确报,以及联系靠泊计划等事项;
    2.装卸业务等事项;
    3.燃料、淡水、食品补给以及申请交通船等事项;
    4.申请船舶修理、检验、商捡和劳务如扫仓、洗仓等事项;
    5.申请船员急病就医;
    6.处理其它急需联系的业务如海事及船东、委托人给船方的紧
 急指示或转达有关当局的指示。
    第三条  外轮与港务监督联系,应在第16频道(156、80 MHz)上呼叫:“××港务监督”然后由港务监督(包括引航站、船)电台在指定的频道上通话。
    外轮与外轮代理公司联系,可在指定的频道上呼畔与工作,电台名称为“××外代”。
    第四条  呼叫与通话方法按国际水土无线电话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通话使用中文、国际信号明码或英语均可。语言要清晰,通话内容要按业务的性质,简明扼要逐项叙述。
    第六条  各港口开放甚高频无线电话的工作时间及使用的频道,由当地港务监督通告外轮。外轮在到达引航锚地和进港时,应注意守听,以保证通信顺畅。
    第七条  外轮在遇险或急需医疗救助等情况下要求通话时,有优先通话的权利;其它话台听到此种紧急通信,应立即中止通话,拜在原指定的频道上继续注意守听。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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