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渔轮水文气象辅助测报暂行规定 |
| 时间:2007/02/02 来源:交通部 作者: | 我来说两句 |
| 农林部门所属渔轮(含探捕船、调查船、指导船)在海上作业,进行水文气象辅助观测和发报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参加测报的渔轮,暂参考执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船舶水文气象观测方法”。渔轮每天在08、14、20时(北京时间)进行观测和发报,如有需要可指定少数渔轮增加02时一次观测和发报。 二、观测结果记在“船舶水文气象记录表”上,回港后将记录表送渔业公司(或当地水产部门)转交海洋部门。 三、渔轮观测后,按中央气象局制定的“渔轮水文气象报告试行电码”进行编报,发往有关渔业气象专用通报台;在专用台未建成前,暂由渔业公司接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