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航行通告 |
| 时间:2007/01/24 来源: 作者: | 我来说两句 |
厦门港嵩屿港区4—5号泊位基槽及港池水下炸礁作业 一、作业时间:2007年1月22日至2008年1月22日,昼夜施工。 二、作业水域:厦门港博坦码头至嵩屿电厂码头之间水域,即以下4点顺序连线围成的范围内: 1.24°26′42″.25N,118°02′13″.06E; 2.24°26′39″.77N,118°02′36″.26E; 3.24°26′21″.22N,118°02′33″.89E; 4.24°26′22″.21N,118°02′13″.13E。 三、作业船舶:新港湾2号。 四、作业内容:码头基槽及港池水下炸礁。 五、抛锚方式:炸礁船进场定位,艏、艉共抛六具锚,其中两具主锚,四具边锚,锚缆长各约150米。 六、注意事项: 1.作业船舶按《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显示信号,白天垂直悬挂R.Y信号旗(夜间垂直悬挂四盏红信号灯),保持VHF 08频道守听,加强值班瞭望,随时采取安全措施(联系电话:15980053766、13850778548)。 2.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与作业水域相关单位做好安全协调,建立有效联系机制,作业船舶作业前,应及时了解港口船舶进出动态,加强与有关单位协调联系。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过往船舶的通航安全。 3.炸礁爆破时,以爆点为圆心,半径150米内禁止铁质船舶进入,半径250米内禁止木质船舶进入,半径1500米内禁止人员游泳和潜水作业。 4.施工单位在起爆前派出警戒船巡逻警戒,在确认符合相关爆破规程、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起爆。 5.过往船舶应加强瞭望,距定位作业船舶120米外缓速通过,以策安全。 6.作业水域禁止非施工船舶抛锚、捕捞作业,其他船舶未经同意不得进入。 2007年1月1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