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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仲裁筑屏障 护航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内河航运风险防范与仲裁沙龙在郑州成功举行

2025-11-18 来源:中国交通报 责编:蒋利 作者:李思颖

“中原大地自古便是文明交汇、规则孕育之地,将航运风险防范与仲裁服务深度融合,既是对中原法治文化的传承,更是为内河航运发展注入法治动能的创新实践。”11月13日,在内河航运风险防范与仲裁沙龙活动现场,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促进会常务副理事长孙海华说。

当日,由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上海仲裁委员会、中国交通报社联合主办的内河航运风险防范与仲裁沙龙在河南郑州举行。来自行业主管部门、港航物流企业代表及法律专家、仲裁实务人士围绕内河航运运营中的典型风险、争议类型及仲裁实践展开深入探讨,为内河航运纠纷解决和海事仲裁高质量发展汇智献策,助力内河航运健康有序发展。

在河南发展仲裁正当其时

内河航运属高风险行业,容易遇到各类风险事故,涵盖船舶碰撞、搁浅、沉船等航行安全事件,以及货物损坏、交通违法等运营相关问题。此类事故发生后,船东往往需与交通执法部门、货主等多方沟通协调。

“受限于司法诉讼程序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精力投入大等现实因素,多数船主即便权益受损,也常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对以航运为生计的他们而言,漫长的诉讼流程意味着时间与经济的双重消耗,远超其承受能力,因此不到万不得已,极少主动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河南省内河航运协会会长张旭光的话道出了不少内河航运人的心声。

近年来,河南内河航运发展迅速,淮河、沙颍河航道实现通江达海,周口港入选全国36个内河主要港口之一,全省港航企业达到160家,注册营运船舶5600余艘,内河航运正在中原大地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随着河南内河航运规模持续扩大、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各类航运纠纷的防范与化解,已成为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海事仲裁以其专业性、独立性、高效性和国际公认性,在公正解决海事商事纠纷、优化航运营商环境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河南发展海事仲裁对健全内河航运风险防控体系,意义重大,正当其时。

当前,河南省海事法律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作为内河航运大省,河南急需建立仲裁与调解、诉讼的衔接机制,形成多元解纷合力,以充分满足复杂纠纷的审理需求。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二级巡视员关毅表示,河南将持续加强与各方的协作联动,共同营造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航运法治环境,推动海事仲裁制度在河南内河航运领域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将仲裁条款嵌入航运标准合同

内河航运作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稳定、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而合同管理正是筑牢这一环境的关键基石。

“要想避免或者减少纠纷的发生,首先要管控好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就明确权利义务、风险划分和纠纷解决方式,从源头降低争议隐患。”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王俊峰表示,航运业务涉及环节多、法律关系复杂,标准化的合同条款能有效减少模糊地带,避免后续履约过程中的推诿扯皮。

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条款约定,成为嘉宾热议的焦点。“以前遇到航运纠纷,尤其是涉外业务,大家多会选择伦敦、新加坡等国际仲裁机构。”有着16年船长从业经历、深耕船舶管理行业十余年的华洋海事中心有限公司指定人员陈艳桥表示,如今我国航运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提升,相关法律体系也日益完善,希望我国航运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能更多约定中国的海事仲裁机构,让本土仲裁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事实上,上海仲裁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推动仲裁与航运行业深度融合,将仲裁条款嵌入航运标准合同,引导企业主动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从沿海到长江,从大型企业到中小港航企业,上海仲裁委员会不断深入行业,调研梳理各领域对涉港、涉航、涉水示范合同的需求,致力通过规范化合同的编纂修订来帮助各方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公平高效、风险可控的契约范本,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预防与减少履约争议,助力我国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迈进。

10月19日,在2025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主论坛上,上海仲裁委员会首批“涉港涉航涉水”示范合同文本作为“高端航运服务业创新成果”正式发布。首批“涉港涉航涉水”示范合同文本分别为《新能源船舶保险合同》《在建船舶抵押合同》《国际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船舶污染清除合同》。

《新能源船舶保险合同》聚焦新能源特性,精准覆盖新型风险,适配国际规则与本土实践,明确以上海为争议解决地,引入临时仲裁机制,构建全流程风险管控;《在建船舶抵押合同》动态、扩展覆盖建造全链条,创新性引入“接管人”制度,主动对接国家战略,直接服务于提升我国船舶工业的国际竞争力;《船舶污染清除合同》构建由“核心服务条款”和“通用法律保障条款”组成的双层结构,形成了从履约到违约、从商业到法律的全周期、全覆盖约定;《国际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预设关税与政策变动后的航线调整与合同变更机制,以及清晰的争议解决条款,为我国租箱人、货主提供主动防风险路径。

以仲裁独特优势赋能内河航运发展

“中国和美国当事人的案子,中国法院判决书下达后,在美国不一定得到执行。但是只要是仲裁,哪怕是很小的仲裁机构,也能够在全世界270个国家和地区通行无阻地执行,这就是所谓的国际化,也就是一裁终局的观念。”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秘书长龚骏在沙龙交流中,用通俗的表述点出了仲裁的核心优势。

事实上,仲裁所具备的高效、灵活、公平、权威和保密特性,正使其成为内河航运纠纷解决的优选方式。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简化,裁决更为快速且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能大幅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既保留了“老娘舅式”的柔性调解,又提供了专业法务层面的规范解决方案,更能避免纠纷公开化对企业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让双方都更易接受。

这一优势与行业发展需求高度契合。今年以来,《关于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进实施内河水运体系联通工程行动方案》等文件提出,加快发展航运服务业,着力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海事仲裁,充分发挥仲裁在高效解决航运争端中的作用,是提升内河航运服务水平的重要工作之一,对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平等竞争秩序、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对内河航运经济的赋能价值远不止于此。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发展中心博士崔明巍提出,要充分释放仲裁的支撑作用,一方面需构建跨区域仲裁协同机制,打破地域壁垒,提升内河航运纠纷解决的效率与统一性;另一方面要强化航运仲裁专业能力建设,培育兼具法律素养与航运实务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确保仲裁服务精准匹配行业需求。

多年来,上海仲裁委员会所属的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在航运、物流运输、海事海商、港口建设等方面,已受理了涉及船舶租赁、物流仓储、海上货物运输、船舶配件及造船材料购销等类型的纠纷,积累了丰富的航运专业案件办理经验。未来,将致力为内河航运企业提供更多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方案。


编辑:张泽辉

审核:姜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