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明确电子运单实行一车一趟一单,当趟有效,运单、行车日志信息在系统永久留存,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
《规定》明确,全省经营性、非经营性危货运输企业均须依规使用电子运单,装货单位在充装装载前必须完成电子运单查验。八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开展协同监管,电子运单系统向各监管部门开放,实现数据共享。交通运输部门统筹电子运单管理,可对长期异地经营未备案企业暂停运单开具功能;公安部门负责划定禁限行区域,联合核查车辆轨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商务、应急、民爆管理部门,分别监督对应品类装货主体落实充装查验制度。
按照使用规范,危货企业无电子运单不得派车。出车前系统核验车辆监控设备,核验通过运单方可生效;多点装卸可使用一份运单,运输途中信息变更需在系统留痕。装货人要逐项核验车辆、人员、罐体资质与运单信息,查验记录永久保存。《规定》同时明确,危货车辆运送普货、空车转运,需填报行车日志。
编辑:陈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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