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长江干线水域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害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威胁长江生态环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由于种种原因,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尚无成功司法案例。”全国人大代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唐冠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依照刑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长江非法采砂行为定罪量刑,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每年非法采砂数量达数千万立方米,从而在江底形成深潭,造成局部河床下切,严重影响河床稳定。“以2012年为例,登记在册的长江水上交通事故中,七成以上涉及非法采砂,死亡失踪人数占比高达42.1%。”唐冠军说,正是由于违法成本过低,才导致长江非法采砂行为如此猖獗。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的行为均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尚无因非法采砂破坏坏航道的行为而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只能将非法采砂行为责任追究停留在行政处罚上,导致不法分子趋利而动、暴力抗法甚至腐败寻租。”唐冠军说,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有法可依,就必须要加强对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操作。
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明确将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对其法律量刑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操作的基本需要,依法保护长江航道和生态环境。
编辑:吴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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