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跟随前车,趁抬杆未落时加速通过,或强行插队已刷卡后车进行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蹭ETC”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正常通行驾驶员的权益,也给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和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尾随式蹭ETC。源自“荔枝新闻”视频账号新闻截图
插队式蹭ETC。源自“洛阳网”视频账号新闻截图
但一直以来,类似行为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并不统一,以盗窃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定性及处理结果不一。近年来,认定该行为构成抢夺罪的观点与判例逐渐增加。
在上海,网约车司机范某在半年多时间里,通过跟车等方式逃缴通行费118次,逃费金额共计5800余元。日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崇明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范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半年内逃费118次 公然性特征明显
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为逃避缴纳通行费,范某驾驶小型轿车,多次往返于某高速公路多个收费站,趁收费员不备,采用跟车、尾随过杆的方式闯关逃费118次,逃费金额共计5800余元。
经审查,崇明检察院认定,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逃避缴纳通行费达百余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于是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黄某的行为,在检方与法院看来,已构成抢夺罪。
该案承办检察官、崇明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业务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黄静波对记者分析该案时表示,结合该案证据,范某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范某主观上明知尾随前车闯关逃费的行为能被收费员发现,客观上也当着收费员的面实施了闯关逃费行为。根据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和犯罪嫌疑人范某的主观认知,该行为具备抢夺罪中的公然性特征。”
黄静波表示,范某的行为也侵害了收费站对该路段通行费取得和占有的权利,跟车蹭ETC逃费行为虽然不是直接夺取收费站的财物,但客观上导致了收费站失去应收取的通行费,该行为与直接抢夺收费站财物,导致其利益减少没有本质区别,“因此,范某的闯关逃费行为,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我们认为应认定为抢夺罪。”
类似案件定罪不一 定性抢夺罪案例逐渐增多
记者查阅以往相关案件发现,类似情节案件在过往具体判决中,各地各级法院定罪不一,主要集中在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等几项罪名中,学界及业界也有观点认为,此类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清华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张明楷教授则认为类似情节属于民事违约,不应予刑事定罪。
黄静波对此表示,以该案为例,公安机关虽以涉嫌盗窃罪送检,但检方根据具体情况发现,主观上范某知道尾随前车逃缴通行费的行为可能会被发现,在其犯案期间,也多次当着收费员的面实施逃费行为。收费员有向其挥手的动作,表明已经发现范某逃费的行为。范某的行为具备抢夺罪“公然性”的特征。
“根据刑法通说和司法惯例,盗窃罪是具有秘密性的,秘密性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范某供说其明知收费站是公共场所,其逃费行为会被监控摄像头、收费员及后车驾驶员发现,而且其行为确实被发现,那么该行为对他本人及收费员都缺乏秘密性,我们就没有认定范某构成盗窃罪。”黄静波解释,“而诈骗罪的特点是行为人要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知,继而交付、获得财产。范某并不是让收费人员误以为其已经缴费继而放行,所以我们认为范某不具备让对方‘因为受到欺骗而交付财产’这个诈骗罪构成要件。”
记者发现,去年以来,已有多位学者及司法一线工作者认为类似行为应认定抢夺罪,在裁判文书网及相关报道中,将类似行为以抢夺罪判刑的判例也逐渐增多。
在定抢夺罪的案件要素中,黄静波认为,“该行为是否处于被监管状态”及“该行为是否被发现”是最终定性的重点。以该案中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为例,一名收费员负责监管两条ETC通道,范某的118次逃费行为中,尽管部分行为没有被当场发现,但ETC通道一直处于收费员及监控摄像头的监管之下,“所以我们认为实际上逃费行为还是在眼皮底下、在监控当中”。
强化技防 协同追缴
事实上,在遭遇类似情况后,各地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往往面对着成本巨大、耗时漫长的追缴过程。2023年5月,湖南高速集团衡阳分公司新塘收费站在发现一辆一年多时间逃费近千次、逃费总额高达3万余元的逃费车辆后,成立专项工作稽查小组,一边安排人员对车辆相关证件核对比较,一边对2.46万余条数据分析整理,收集了该车1年多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数据详单,逐一进行整理并打印核对。在前后多次用多种方法与对方联系沟通无果后,工作人员又多次走访、蹲点、面对面沟通,最终经过一个多月、40余次交流才成功追缴。但追缴过程中耗费的人力物力,只能由湖南高速集团自行承担。
类似追缴难的问题,在检方看来,可以在事前做好准备,完善相应体制机制。
崇明检察院建议: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及时维护、更新收费设施和系统,发挥技术手段优势,提高逃漏费车辆识别效率,第一时间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记录并进行保存,定期对逃费情况进行汇总梳理。
○ 针对高频次逃费车辆,可将相关线索告知路政或公安机关处理。在具体操作方面,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可强化科技在经营管理中的深度应用,积极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通过收集车辆缴费异常数据和存在问题,分析制定运算模型,建立偷逃车辆稽查与征信数据模块,提高系统对疑似偷逃车辆的预警。
○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应加强与执法部门、路网单位协同合作,畅通信息共享联动渠道,最大限度发挥各部门信息、职能互补的联动优势,做到联勤联动,建立巡逻、值守机制,协助执法机关处理闯卡逃费行为。
○ 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取证等工作机制,增强应急处置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鼓励员工及时上报闯卡逃费等违法行为。制定并优化应对闯卡逃费等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各方职责和响应程序,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演练,强化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编辑:阎语
审核: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