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共治交通运输新业态

2024-05-20 11:14:31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隋斌斌 -标准+

以网约车、共享单车等为代表的新业态的出现,对于政府治理而言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新业态内在的资本依附性、强扩张性和强替代性对传统交通运输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面对新挑战,世界各国都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都只能在探索中不断为监管治理“打补丁”,逐步提升对互联网经济的系统治理能力。

客观看,新业态对交通运输治理中政府传统角色提出新挑战,使得政府部门应更加关注治理信息的整体性和对称性,更需要动态提高治理的供需效率。这些都意味着,在交通运输新业态的治理中,政府必须积极作为,强化相关主体间协商互动,建构持续的动态沟通合作网络,形成有效的协商共治机制。

一方面,新业态治理的多中心主体特征要求更加注重协商共治。在交通运输新业态治理中,传统的政府中心角色受到挑战,平台企业和社会第三方的作用得到了凸显。首先,很大层面上,平台企业在逐步朝着新的治理中心的角色靠近。比如,网约车、共享单车公司,这些新业态企业依靠其创新服务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在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从业者和投资者,形成强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力量,并依靠信息技术宣传渗透影响公众认知,进而影响政府决策进程和治理模式。其次,社会公众作为政府和平台之间的第三方,借助于新媒体的传播效应,对新业态发展展开的讨论和意见争锋,动态影响着政府和平台企业的行动选择。因此,与传统治理模式不同的是,在新业态治理中,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互相影响的多主体治理格局。政府的角色和作用不能够再拘泥于传统的“管”,要应更加注重“疏”。政府是重要的治理框架建构者和利益协调、引导者,而不是单一的监管者。以网约车治理为例,政府引导建构沟通互动框架,不同主体之间通过协商沟通,事实上形成了一种了解、合作、学习的动态协商共治的网络结构。通过这种网络结构,不同利益主体间基于动态关注、互动而达成持续动态的利益均衡。在互动合作网络的建构过程中,政府发挥着最为核心的作用,是合作网络的发起方与核心建构者,是关键的关系协调者和利益均衡者。

另一方面,新业态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和社会衍生效应,要求必须注重协商共治。新业态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平台式“信息不对称”和互联网经济的强社会渗透性。平台及其背后的人工智能元素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海量信息的掌控者,并通过其创设的开放式的业态发展环境而具备了强社会衍生效应。尤其后者,互联网经济的强渗透性和受众广的特点,意味着以网约车、共享单车等为代表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的治理应当开放、包容和具有回应性。譬如,针对网约车立法问题,交通运输部召开了几十次意见咨询会、座谈会。网约车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是在认知自身短板后与政府、公众进行积极沟通,调适自身行动。这些都表明,交通运输新业态治理,协商共治是一个关键行动模式。新业态的治理不是简单的利益相关方博弈,而是各方不断沟通、了解、强化共赢点,形成新合作的过程。这个过程要充分反复,以协商达成多赢。政府部门的管理者在此过程中,需要不断去了解问题、倾听各方声音,要能够引导企业、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协商互动求解利益平衡点。

因此,综合看,新业态的出现更加紧迫地要求我们用现代交通运输治理理念替代传统交通运输管理理念。进一步说,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优先的基础目标,强化协商共治,提升新业态企业和公众参与的过程性价值,不断推进交通运输新业态治理现代化水平。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党校)

编辑:翟慧

审核:连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