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修订:为蓝天经济注入法治动能

2025-03-20 14:56:12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姚锋 周向阳 -标准+

近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简称民航法修订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这一事件标志着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法治建设再上一个台阶。

作为民航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根本性法律,现行民航法自1996年施行,历经6次部分条款修改,曾在不同阶段适配民航业发展。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在对草案进行说明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用航空领域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民航法亟待修改完善。

全方位强化安全保障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綦琦认为,在国家推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此次修法是“补短板、强弱项”之举,意义重大。安全是民用航空发展的基石,作为重中之重,修订草案在多个方面对航空安全保障进行了强化。

赋予机长特殊权力。修订草案明确授予机长在面对破坏航空器、扰乱秩序等危及飞行安全行为时,采取管束等必要措施的权力。綦琦分析,民航法修订草案对机长的授权和放权将从根本上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当然,也不能“一放到底”,还要通过机长胜任力培养和评估等方式,来确保机长有业务能力、有心理素质担负得起所授之权、所担之责。

明确机场安全职责。在机场安全方面,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场在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同时,明确要求民用机场具备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依法配备必要的探测、反制设备。

规范运营企业准入。修订草案完善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对企业的资金、人员资质、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确保民用航空运营主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能力。只有符合这些严格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开展运营活动,这将有助于从源头提升整个行业的安全运营水平。

切实保障旅客权益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最受公众关注的方面,当属专设“旅客权益保护”一节。

在这一节中,明确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包括超售、不正常航班处置、旅客服务和旅客投诉等旅客权益保护内容,并在售票等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对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况,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客票变更、餐饮安排等旅客服务工作。

修订草案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应严格保护旅客个人信息。另外,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方式等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处理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这一系列条款,从信息发布、服务提供,到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与投诉处理,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綦琦认为,民航法规定得越清晰、越细致,在遇到具体权益保护问题方面就更具可操作性。在遇到服务质量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这正是修订草案的“立法初心”。旅客权益保护由规章条款升级为法律条文是巨大的进步。当然,也要重视保护“尺”和处罚“度”的合理和弹性,确保行业可持续发展,平衡旅客和航司双方利益。

推动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

低空经济再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国民经济增长新引擎。此次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在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方面着墨颇多,为低空经济的腾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修订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通用航空是低空经济的核心载体和发展根基,这一政策导向将带动通用机场建设、航空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划分空域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修订草案提出,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这一举措拓展了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空间。

此外,整合简化通用航空企业准入审批程序,合理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将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到通用航空市场中来。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也是本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优化空域资源配置,为通用航空、无人机等新兴产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在通用机场规划方面,在“民用机场”一章中专设“通用机场”一节,对国家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省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以及组织编制通用机场布局规划等作了规定。

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将促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机场设施的利用效率,避免盲目建设和资源浪费。

编辑:晓飞

责编:周向阳

审核: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