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明确核电站乏燃料运输全链条监管要求

2025-08-05 13:53:10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记者 廖芊 -标准+

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颁布《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令2025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乏燃料是指在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为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核电站乏燃料运输实际,制定《办法》。其覆盖公路、铁路、水路及多式联运的乏燃料运输专项法规,在交通运输领域构建了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能职责,《办法》明确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等方面承担的具体工作。

《办法》明确了乏燃料运输活动相关许可管理要求。一是托运人应办理乏燃料道路运输转移装运、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等相关审批手续。二是道路、水路、铁路运输承运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符合相关规定,船舶应当符合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并经检验合格。其中,通过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乏燃料,对接驳水上、铁路运输的短途道路运输,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路线固定的,国务院公安部门颁发的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证件一年内有效。

《办法》明确了乏燃料运输各环节管理要求。乏燃料启运前,托运人应妥善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承运人应当查验相关文件和材料。运输过程中,明确了相关部门对托运人、承运人实行在线监控、运输管理、实物保护等要求。装卸作业与交接环节中,从制定作业方案、配备设施设备、实施作业前安全检查、规范作业活动等方面,加强装卸安全管理;同时,明确了各运输环节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办法》明确了乏燃料运输应急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要求托运人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装备,并会同承运人、装卸码头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二是强化事故应急与响应。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在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相关各级核应急组织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响应。

编辑:廖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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