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人工智能伦理分委员会发布《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简称《指引》),针对不同类型自动驾驶技术提出相应的伦理规范。《指引》不仅填补了自动驾驶技术研发伦理与法律责任的空白,更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数据治理、规范技术标准等重要内容,为自动驾驶技术立法提供了伦理基准。
高度强调以人为本和安全优先
《指引》提出了4项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增进福祉,安全优先、尊重生命,公平公正、避免偏见,知情保障、信息公开;同时明确了合法合规、效益提升、控制风险、及时调整、隐私保护5项一般要求。
《指引》高度强调以人为本和安全优先,明确要求自动驾驶技术研发和应用必须充分考虑安全性,不仅要保障用户及参与者的安全,还应高度重视保护车辆周围人员生命与环境安全。面对不可避免的交通事故或极端行车环境时,应确保自动驾驶系统积极寻求有效应对方法,最大限度降低对人的伤害。
《指引》还进一步明确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在自动驾驶系统运行或面临紧急情况时,决策不受人类个体属性(如年龄、性别、种族、社会地位等)的影响。
明确要求系统责任可追溯
基于《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指引》将驾驶自动化划分为先进驾驶辅助阶段、有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无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3种类型,对不同类型驾驶自动化的责任主体进行划分。
L2级及以下属于先进驾驶辅助阶段,延续现有交通法律法规框架,确定驾驶员为责任主体。L3级和L4级属于有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明确责任主体因场景而异,需结合具体运行条件判定用户或系统为责任主体。L5级属于无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明确除非用户主动介入操作,自动驾驶系统为责任主体。
根据《指引》,责任主体分级划分不同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以人类驾驶行为为核心”的认定逻辑。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驾驶员过错”的归责原则在L5级场景下失效,转向“系统算法缺陷”“数据记录完整性”等新归责标准。
此外,《指引》还明确要求系统责任可追溯,这意味着需要在自动驾驶立法中明确建立算法审计、数据保存等措施,为事故追责提供技术证据链。责任主体规则的变化对传统汽车保险模式也提出新挑战,需要建立涵盖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自动驾驶汽车权利人、自动驾驶系统用户的多层次责任险体系。
为立法引入“算法透明度义务”奠定基础
自动驾驶汽车依靠大量传感器收集数据,包括车辆位置、行驶轨迹等,这些数据若被不当采集、存储或泄露,将严重侵犯用户隐私。《指引》要求自动驾驶系统研发和应用应建立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隐私保护机制,严格遵循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去标识化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在自动驾驶跨境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传输提供了细化标准。例如,自动驾驶立法需明确“数据收集范围”“数据脱敏规则”“数据权限审查机制,阻断涉密区域地理信息访问”等具体操作规范,防止自动驾驶系统生产企业以“技术中立”为由规避数据责任。同时,推动自动驾驶汽车立法还应进一步明确数据安全标准,避免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车辆数据。
此外,《指引》要求算法“清晰记录、随时可查”,这为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引入“算法透明度义务”奠定基础,可考虑要求自动驾驶设计、生产企业公开关键算法逻辑或接受第三方审计。
宣传推广避免片面夸大、隐匿风险
当前,自动驾驶技术仍面临长尾问题,如在极端天气下,自动驾驶系统可能会出现识别不准确的情况。再比如,一些特殊的道路状况、临时施工路段容易让自动驾驶系统“犯迷糊”。部分企业在推广自动驾驶技术时,过度渲染技术能力,而忽视长尾问题,这容易导致消费者认知出现偏差。
《指引》对自动驾驶技术科普工作提出了相应的伦理规则,特别强调在发布重大研究成果时,相关主体应坚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避免片面夸大、隐匿风险,不得编造、传播与自动驾驶系统实际功能和效果不相符的虚假信息。
此外,在研发、生产、推广等过程中,相关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明确告知并清晰阐释自动驾驶产品的功能分级、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注意事项,及时澄清和纠正可能导致公众对自动驾驶技术产生误解的信息。
推动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
《指引》为自动驾驶技术全国性立法提供了伦理基准,加速地方试点经验转化为国家法律。建议加快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明确市场准入和退出、责任认定、数据治理、保险规则等核心条款,及时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以回应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的现实需求。
目前,北京、上海、湖北武汉等地已出台自动驾驶相关地方条例,在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示范性运用、事故责任划分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只有当伦理准则全面嵌入法律条文,自动驾驶才能真正驶出“规制盲区”,在创新与安全的平衡中实现社会化落地。
还需要强调的是,未来自动驾驶技术的竞争,将不仅是技术和产品的比拼,更是对伦理与公平等社会价值观的认知和技术局限性认知深度的较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价值观和法律体系存在差异,《指引》强调“遵循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这也为中国参与全球自动驾驶竞争奠定了基础。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综合交通发展研究院教授、可持续交通创新中心研究员
编辑: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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