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完善公路保护处罚条款

2025-12-31 13:15:57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单丽辉 张柱庭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3条规定,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老法)的规定处罚。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处罚规定。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老法的规定处罚。

然而,在实践中去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条款时,仍然存在诸多困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简称新法)将在2026年1月1日施行,及时回应时代发展需求,迈出新步伐。

新法增加了盗窃、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应给予拘留的治安处罚。新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生态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的。与老法第39条对比,此次专门增加了“公路及附属设施”。老法对盗窃、损毁铁路、航空等其他交通设施均有行政拘留,但对盗窃、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反映查处此类案件依据不充分。此次新法增加“公路及附属设施”,不仅是对保护公路及附属设施具有实践意义,要求交通运输行业从事公路安全保护的机构要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做好案件移送,也对完善刑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责任制度无缝衔接也具有理论意义。

新法提高了道路施工、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罚款幅度。按照老法第37条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新法第43条将行政处罚的幅度调整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显然新法对在公路上施工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设施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新法针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政处罚,幅度有增加有减轻。按照老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新法第5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新法对故意损毁公路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但减轻了拘留处罚幅度。

附:新老法有关条款对比

单丽辉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员张柱庭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编辑: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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