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修订版)》(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申报审核流程、补贴资金管理要求等内容,推动新一轮老旧营运船舶更新换代和船舶运力结构调整。
根据《实施细则》,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持续至2028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老旧营运船舶拆解、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等,船舶所有人可申请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根据航运市场情况,对补贴标准实施动态调整;新建双燃料沿海船舶补贴标准按燃油动力船补贴标准执行;新建内河船舶补贴金额单船不超过4000万元;享受补贴的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建成后10年内不得改变船舶动力形式或实施降低燃油替代率的船舶动力系统改造。
《实施细则》明确,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检验证书》应当由中国船级社执行建造检验后签发。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要求,确认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方可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实施细则》提出,船舶建造、拆解企业应当在合适点位安装网络视频监控设备,对纳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清单的船舶建造、拆解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船舶拆解过程关键时间节点的视频监控数据在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对补贴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补贴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编辑:翟慧
责编:翟慧
审核:连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