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率先实现“干支流全域统筹”,将适用范围拓展为湖北省长江干流及相连的通航水域,围绕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等5方面内容,推动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迈上新台阶。
《条例》提出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体制机制,规定政府及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全面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船舶水污染治理模式,明确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要求。
《条例》推动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同时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与长江流域相关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协作。
根据要求,湖北交通将全面完成船舶加装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装置任务,规范岸电配套和供应。为细化工作措施,湖北将制定船舶污染防治资金补助政策,督促船舶及相关作业单位水污染物“应交尽交”,港口码头等接收单位“应收尽收”,危险品运输船舶按要求“应洗尽洗”,具备使用岸电条件的靠泊船舶“应用尽用”。
编辑: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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