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值货物保价1元,运输过程损毁如何定责?

2026-08-06 09:42:26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记者 袁帅 通讯员 荀嘉栋 -标准+

托运高价值货物时,有些货主为节省运费直接沿用平台默认的1元保价。可当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货物损毁后,究竟会如何定责赔付?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厘清低保价货损案件的责任划分与赔付规则。

低保价货物出险双方各执一词

2025年3月,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仓储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流公司为某生物科技公司提供仓储、干线物流配送服务。合同设置保价赔付专项条款,明确货物损毁按保价声明价值赔付,如果不足额保价,最高仅赔付填写的保价金额。

同年5月,某生物科技公司通过物流平台线上下单,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输一批医疗器械,货物销售总价6.3万元。下单页面系统默认保价金额1元,某生物科技公司未修改申报货值,未追加保价费用,直接确认下单。途中运输车辆突发事故,导致整车医疗器械全部损毁。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理赔事宜多次沟通,某生物科技公司主张案涉保价赔付条款属于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某物流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应属无效。本次车辆事故系承运方内部管理维护疏漏引发,理应按照货物实际成交价值赔偿。

某物流公司辩称合同保价条款已采用加粗及下划线的方式进行提示,某生物科技公司作为长期合作商事企业,完全知晓保价规则,为节省保价成本刻意填写1元超低保价,系自愿承担相应货损风险,依据合同约定最高赔付限额为1元。

法院判定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将涉案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涉案货物的实际损失金额,法院结合某物流公司事后出具的《产品损毁证明》与某生物科技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以及增值税电子发票等证据,认定涉案损毁货物的实际价值为6.3万元。

关于保价限责条款适用,法院认为,保价条款本质上是物流企业为平衡运输风险设置的格式条款,在承运人无重大过失且正常履约情形下,对缔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货物损毁的直接原因是承运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安全事故。某物流公司作为专业物流服务提供商,负有对运输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检修以及安全管控的义务,本次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客观条件制约下的意外事件,而是某物流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导致的,应当认定其对货物损毁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案涉保价条款中的限制赔偿约定在本案中不适用。

法院同时认定某生物科技公司也存在过错。作为长期从事商事交易的市场主体,某生物科技公司理应知晓保价服务对货损赔偿的核心作用,但该公司在托运高值医疗器械时,未如实填写货物声明价值,在发现系统默认保价金额为1元时,既未主动修改也未向承运人核实确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不足额保价行为可能误导承运人作出合理的商业判断,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某物流公司因重大过失承担主要责任,对货物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生物科技公司因未如实保价承担次要责任,自行承担30%的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寄递高价值货物需足额投保

案件审结后,法官面向物流运输企业、托运经营主体作出风险提示。

针对物流运输企业,法官表示,保障货物全程运输安全是无法通过合同条款免除的法定核心义务,车辆定期检修、运输线路风险管控、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工作必须落实到位,一旦因自身重大运营过失造成货物损毁,即便运单、合同设置保价限额条款也无法减免赔偿,最终仍需结合货物实际价值与自身过错比例承担赔付责任。

面向有货物托运需求的企业与个人,法官提醒,在寄送贵重、高价值货品时一定要如实填写货物实际价值并足额投保保价服务,切勿抱有低价保高价货物的侥幸心理,刻意压低申报金额属于违背诚信的履约行为,后续如果出现货损纠纷,法院会据此认定托运方存在过错,判决自行分摊部分损失,最终反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文章刊发于《中国交通报》2026年8月6日6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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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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