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总队关于提升派驻调解质效、拓展调解结案方式的工作部署,2025年2月27日,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五支队(简称五支队)向李某送达《准予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准予当事人其分期缴纳罚款,这是自总队创建派驻调解机制以来,首次以分期缴纳方式结案的强制执行案件。
2024年04月06日,当事人李某驾驶京AME701号大型普通客车由朝阳区国贸地区招揽13名乘客送往河北燕郊、并与乘客商议收取车费10元每人,车辆行驶至朝阳区八王坟东公交站,被五支队执法人员示证检查。该案依法立案后,办案人员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罚款2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17日,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五支队向总队法制处提交强制执行材料,由总队法制处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派驻通州法院的调解员贾钧凯同志与支队案审科沟通,称李某不是不愿交,而是由于家庭情况确实无法一次性缴纳,案审科提出了分期缴纳罚款的建议,经过调解员与李某的耐心沟通,2025年2月27日,五支队收到了一份特殊的申请书,这份申请书正是李某所写,想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罚款,申请理由便是自家经济困难,母亲患有重病,日常治疗费用较高,无法一次性缴纳该笔罚款。得知情况后,五支队对李某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严格审查,确认其经济困难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
经总队法制处指导,以及结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表现,最终五支队同意李某分四期缴纳罚款。当事人已于2025年2与27日缴纳第一期罚款6000元整,后续三期罚款间隔三个月,将在一年内完成。
“该案件是我们将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对‘柔性’执法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实践。”五支队支队长王全民表示。处罚不是目的,对罚款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不仅确保了执法到位,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困难当事人的缴款压力,充分展现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服务理念,以法育人、以情动人,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编辑:李盈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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