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开放共享 加速融通创新

——《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19-01-31 09:20:48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作者:实习记者 袁帅 记者 杜爱萍 -标准+

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依托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信息互通机制,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加快提升行业协同创新能力。《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适用的范围是什么?下一步如何实施?围绕这些问题,本报邀请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相关负责人对《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更好为科技创新服务 为社会服务

制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背景是什么?

解读: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健全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的高度,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把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让它们更好为科技创新服务、为社会服务。2018年12月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动国有科研仪器设备以市场化方式运营,实现开放共享。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国家和地方关于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文件达20余个。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简称《意见》)。2017年,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开放共享工作中各部门和管理单位的职责,并要求各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2018年10月,科技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科研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开放共享平台作用,加快提升行业协同创新能力,2018年3月初,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启动了《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

财政资金投资的 科研设施和仪器应开放共享

制定《暂行办法》的总体思路以及开放共享的原则是什么?

解读:《暂行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为依托,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率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及《管理办法》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要求。

关于开放共享的原则,《暂行办法》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则上应对外开放共享。二是法律法规、相关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三是由社会资金投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鼓励向社会开放共享。

《暂行办法》所指的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指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交通运输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交通运输部择优纳入管理。

明确职责分工 接受社会监督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解读:《暂行办法》共有6章:总则、管理职责、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激励机制、附则,共计30条。

《暂行办法》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范围;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协助管理机构、管理单位在开放共享工作中的职责;对管理单位的机制建设、统计信息上报、服务收费、网络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规定了评价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考核方式、结果应用及监督检查等内容;明确了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和措施等。

《暂行办法》适用于部属科研单位、高校及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依托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协助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解读: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指导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按国家有关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制定完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建设和管理开放共享平台;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执行情况的评价考核。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是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协助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本部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检查,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审核并发布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共享信息;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协调、组织开展对有关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的评价考核。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按要求向开放共享平台报送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及开放共享情况;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配合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开放情况记录 应按要求报送至开放共享平台

对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暂行办法》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解读:从组织实施角度,《暂行办法》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交通运输部依托开放共享平台,会同协助管理机构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信息互通机制。

二是要求管理单位应采取适合的方式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实行集中集约管理,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三是明确了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以及开放情况记录上报机制。《暂行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要求报送至开放共享平台,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发布。在日常工作中,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半年按照要求向开放共享平台报送相关信息。部属科研单位、高校的信息报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规定管理单位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中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五是明确管理单位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也可按市场化方式商定收费标准。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六是对于开放共享的网络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暂行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等。

开放共享考核 融入5年一次的重点科研平台评估工作

《暂行办法》对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解读:《暂行办法》从考核的组织方式、考核内容、结果应用、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做了具体规定。

关于组织方式,明确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协助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执行情况评价考核。其中,部属科研单位和高校须按要求参加科技部、财政部组织的评价考核;对于行业重点科研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按照中央关于“三评”改革的意见,为最大程度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和对科研工作的干扰,将其作为平台评估的一项指标,融入5年一次的重点科研平台评估工作。

关于考核内容,明确评价考核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科研设施和仪器情况,开放制度建设,服务质量、开放效果和信息报送等。部属科研单位、高校科研设施和仪器考核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行业重点科研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考核工作与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的定期评估相结合。

关于结果应用,明确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建设和配置的重要依据。部将结合评价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部属单位拟新建设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在行业重点科研平台评估等工作中,对于使用效率高、开放效果优、评价考核结果好的单位,部将以适当方式通报表扬。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部将通过开放共享平台予以通报。

关于监督检查,要求协助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建设、报送质量、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等。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 纳入管理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暂行办法》哪些措施激励并保障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有效实施?

解读: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允许对外共享服务合理收费,保障开放共享主体的合理利益。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暂行办法》明确,管理单位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也可按市场化方式商定收费标准。第二,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保障,提高一线技术人员开放共享的积极性。《暂行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第三,明确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管理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具体由管理单位制定细则或参照所在地政策执行。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管理单位可通过建立联盟等形式,促进学科交叉和军民融合,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以及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共建,加强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社会化服务和市场化运营等。

编辑: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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