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准入要求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该意见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指导意见》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合乘者(乘客)。平台为同一车辆提供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每日不超过4次,提供跨城出行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务每日不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每次合乘出行不得超过两批次乘客。驾驶车辆应为合格的七座以下(含七座)私人小客车。
《指导意见》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客运经营行为。除通过合乘平台明示的合乘分摊费用外,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合乘者分摊其他费用。
编辑:翟永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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