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司法服务“冰上丝绸之路”

2024-12-16 10:32:50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王姗姗 -标准+

“北冥有鱼,其名为鲲。”庄子将处于世界极北、辽阔深邃的北方大海称为“北冥”,并赋予她最瑰丽浪漫的想象。时光荏苒,世界风云变换。从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到2018年《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提出中国要“与各方共建‘冰上丝绸之路’”,北极地区互联互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迎来重大机遇。

随着北极航道的开发,涉海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由大连海事法院与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共同发起,大连海事法院承办的司法服务“冰上丝绸之路”工作座谈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多家海事法院专家、高校及企业代表齐聚冰城,共商司法服务护航“冰上丝绸之路”。

大量跨国商事活动给海事审判带来新挑战

北极问题已超出北极国家间问题和区域问题的范畴,涉及北极域外国家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具有全球意义和国际影响。中国在地缘上是“近北极国家”,是陆上最接近北极圈的国家之一,也是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2017年,国家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中,首次将“北极航道”明确为“一带一路”三大主要海上通道之一。

发展与治理相向而行。“冰上丝绸之路”建设涉及大量跨国商事活动,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与此同时,涉北极航道司法实践也面临着重要的现实问题。“北极航道正迎来商业航运新时代,但同时涉及到的航运、海洋污染等涉海法律纠纷将增加,还会遇到环境保护、国际法规等诸多课题。”对此,大连海事法院院长张国全、上海海事法院院长汪彤都认为,其中的货物运输、船舶建造以及区域间司法协作等,都给涉外海事审判带来新的挑战。

两位院长的判断在宁波海事法院也得到了印证。宁波海事法院院长杜前介绍,近年来,随着浙江与环北极国家经贸关系的发展,宁波海事法院涉俄罗斯、北欧诸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的收案量增长较快,2023年至今的结案量是2021年至2022年的两倍。

制定专门的冰区海上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冰上丝绸之路”涉及周边国家法律较多,如何实施司法管辖,如何应对法律冲突并准确适用相关法律?

张国全说:“‘冰上丝绸之路’的相关法律体系比较复杂,涉北极地区的国际公约较少,没有类似《南极公约》的国际公约,在实施司法管辖、应对法律冲突并准确适用相关法律,以及航运、保险等方面,都需要深入、有前瞻性的理论研究。”

近几年涉北极航道的海上保险纠纷案件呈多发趋势,且较非冰区案件来说,具有很大挑战。青岛海事法院石岛法庭庭长李华带来了一个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对“冰上丝绸之路”海上保险的特殊性进行了具象化的描述。

2022年,青岛海事法院审理了一起香港某船务公司诉某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船舶经营人作为投保人提交《船舶保险投保单》,险种为远洋船舶一切险,投保单后半部分为船壳险特别约定,其中包括“保证不进入白令海,不进入北纬46度以北的东亚水域,以及不进入或从西伯利亚的任何港口或地区开航但纳霍德卡或海参崴除外”。此后,被保险人船舶在俄罗斯远东库页岛西岸霍尔姆斯克港附近发生搁浅。事发后,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已超出保单规定航区范围,以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保。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围绕一个重要保险条款“冰区条款”展开,涉冰区司法审判的困境,在此案及后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断引发业界关注——已知的船舶冰级认证制度不完善、国家标准差异造成的责任分配问题,海上货物“一切险”条款同“除外责任”条款引发的固有缺陷认定问题,以及争议发生后举证难度高和责任认定复杂等问题。司法挑战现实存在,但李华认为,冰区航线保险困境并非无法克服,由航运和海洋部门牵头、保险业共同努力推进,制定专门的冰区海上保险制度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北极航线的平稳运行,离不开完备的冰区海上保险制度保驾护航。去年12月,交通运输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强化航运保险服务保障作为主要任务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高航运保险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务水平”。海上保险是分散海上风险的主要方式,这也意味着保险相关司法实践将成为司法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新服务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越来越多的航运主体投入到北极航道的建设中,平等保护相关港航企业合法权益是开发“冰上丝绸之路”的题中应有之义。这需要积极创造“冰上丝绸之路”优质法治环境,不断提高涉外诉讼便利化水平,利用审判制度创新等方式,着力破解涉外诉讼程序难题。

青岛海事法院院长吴锦标认为,要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优势,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挑战。此外,要注重合规意识培养,引导我国公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自觉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还推出了中英文海事诉讼管辖协议示范条款,吸引外国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有新加坡当事人在事先约定当地法院排他管辖后,又协议变更选择我院管辖,通过这种方式推动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汪彤说,持续提升管辖吸引力,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不仅能更好地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宣示我国司法权威的有力举措。

张国全建议,要加强对“冰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法律研究,建立外国法查明机制,针对重点国家建立法律文本互换制度,认真思考如何为国内外经营主体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


编辑:温晓俊

审核: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