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随着碳普惠核销证明书送达“KS **”轮代理方,长江干线首例通过“以碳代偿”方式办结的外籍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太仓圆满办结。
2026年3月2日,外轮“KS **”轮在长江太仓段作业期间,被海事执法人员查获使用不合规燃料油。检测显示,其燃油硫含量达7450mg/kg,为长江排放控制区限值标准(1000mg/kg)的7.45倍,造成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直接损害长江生态环境。
太仓海事局迅速启动“一案双查”,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推进。由于船籍在境外,追偿难度大,太仓海事局执法人员精准锁定境外航运公司为赔偿责任主体,并反复调阅轮机日志、航行日志等原始档案,与船方代理、境外责任船舶逐笔对账,最终核定出超标燃油使用量,为损害赔偿数额测算打下扎实的证据基础。
案件事实清晰,但如何履约却成了新课题。传统补植复绿等替代修复方式可能存在资金监管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太仓海事局跳出传统办案思路,探索出“以碳代偿”新模式:由赔偿义务人在苏州一站式碳中和普惠服务中心购置等额碳普惠减排量并完成注销,以此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海事部门全程不接触赔付资金,从源头防范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为确保“以碳代偿”模式站得住、行得通,太仓海事局主动联动地方生态环境、检察院等职能部门,围绕碳普惠代偿的法律依据、实施流程、效力认定开展专题研讨,从法理层面充分论证其合法性与可行性,为办案实践筑牢法治根基。
这一做法既以替代性修复方式抵偿了长江生态环境损失,也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引导至支持全社会减碳行动,更是呼应了今年六五环境日“全面绿色转型,共建美丽中国”的主题,实现了绿色理念在执法实践中的创新落地。
据了解,这是长江干线首例通过“以碳代偿”方式办结的外轮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为全国涉外船舶污染替代性修复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操经验。



编辑:张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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