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自动驾驶与电气化公路协同发展

2026-06-26 10:33:19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孙红叶 -标准+

在全球产业链重构与“双碳”目标双重驱动下,推动自动驾驶与电气化公路协同发展,成为破解运输成本约束、提升运行效率的新路径。我国拥有市场体量与场景优势,可从技术集成、政策协同等方面推动自动驾驶与电气化公路协同发展,进一步推进“人工智能+交通运输”深度融合,这对于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人工智能赋能交能融合范式重构

自动驾驶与电气化公路协同发展,绝非两项技术简单叠加,而是人工智能赋能交能融合的一次范式重构。从国际来看,两者协同发展,催生“车—路—云”一体化新型基础设施。

欧美国家正通过输出技术标准和构建产业生态强化竞争优势。2023年3月,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欧盟替代燃料基础设施管理法规》,首次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推动替代燃料基础设施发展。2024年3月,美国发布《国家零排放货运通道战略》,从国家战略层面推动零排放中重型货车的充电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这一发展态势与《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的“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汽车、自动驾驶、车路协同)研发”要求、《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强调的“鼓励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驾驶等相结合的物流新模式”方向高度契合。当前,我国正积极推动自动驾驶与电气化公路协同发展,努力实现从“跟跑”到“并跑”乃至“领跑”的战略转型。

四大瓶颈制约协同发展

路侧能力不足与标准不统一。现路侧能力不足与标准不统一。有路侧技术水平不能完全满足自动驾驶需求,路侧感知在恶劣天气下的精度、通信的稳定性仍有待提升。自动驾驶重卡想要实现规模化应用,需从技术架构上避免“云端一崩、全车瘫痪”的问题,“去云端依赖”是关键的一步。同时,电气化公路存在顶部受电、底部受电等多种技术路线,尚未形成统一的国家标准,不同厂商设备兼容性差,导致系统协同效率低。

制度滞后于技术迭代。当前,自动驾驶与电气化公路协同发展还面临法规标准的系统性滞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L3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的事故责任认定、路权分配等核心问题仍存在制度空白,跨省运营面临各地审批标准不一的“政策碎片化”困境,干线物流自动驾驶难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常态化运营。此外,电气化公路作为新型交通基础设施,其建设标准、运营许可、安全认证等配套制度尚未建立。

投入产出失衡,商业模式未闭环。“车—路—云”一体化尚未形成清晰的商业模式——谁投资、谁使用、谁获益的问题仍未解。车企不愿为消费者难以感知的车路协同功能增加成本,物流企业虽认可智驾降本效果,但前期投入分摊压力大,且电气化公路的补能收益,需要自动驾驶重卡车队规模化应用才能显现。这导致行业陷入“基建缺钱建—车企不愿装—用户用不上—收益回收难”的循环。

数据孤岛与跨部门协同困难。自动驾驶与电气化公路协同发展的本质是“车—路—云—网”深度耦合,需要车辆、路侧、电网等数据实时贯通。但目前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孤岛现象普遍存在,数据权属不清、共享机制缺失,使得交通运输数据资产化进程受阻。同时,不少项目涉及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审批流程时间较传统项目大幅增加,行政协同成本居高不下。

三步破解“基建缺钱建、车企不愿装、用户用不上”

推动自动驾驶与电气化公路协同发展,应通过“示范—标准—生态”三步走,破解基建缺钱建、车企不愿装、用户用不上的难题。

强化顶层设计与标准引领,筑牢“车—路—云”一体化底座。利用高速公路ETC门架等基础设施,采用多杆合一、多感合一的模式,低成本部署感知与通信设备,推进公路设施网、能源网、信息网、服务网“四网融合”。同时,加快制定电气化公路(如受电弓接口、无线充电功率)与车路通信的统一国家标准,解决技术碎片化问题,确保路侧基础设施与不同品牌自动驾驶车辆的可交互性。

聚焦高频干线运输场景,打造“投建运”一体化的商业闭环。在疆煤外运、北粮南运等战略物资大通道,打造“电动重卡+自动驾驶编队+新能源补给”发展模式。自动驾驶与电气化公路协同发展涉及车路通信、边缘计算等智能化设施,这些“软性”投入在当前绿色债券认定标准中尚未被充分纳入,未来需进一步细化绿色债券的智慧交通子目录。

推动制度创新与立法松绑,为规模化应用提供政策护航。建议依托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在国家层面推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编队行驶中“1+N”虚拟驾驶模式(1名安全员管理多辆车)的合法路权与事故责任界定。同时,建立跨省域互认的测试与运营牌照机制,打破干线运输跨省通行的制度壁垒。

构建“政产学研金”协同生态,攻克长尾技术难题。当前,高速公路场景下的系统时延(毫秒级)尚无法完全保障安全,需加速量子算力、光子通信等前沿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预研。短期内,可鼓励高校与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重点突破恶劣天气下的感知鲁棒性、编队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通过设立专项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支持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

(作者单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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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光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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