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秘鲁钱凯港最近卷入监管权争议,引起了不少关注。围绕秘鲁基础设施投资监管机构OSITRAN是否有权对这一由私人投资、私人所有并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港口实施全面监管,钱凯公司已先后启动多轮司法程序。表面看,这是一宗港口监管权限之争。再往深处看,它提醒中国企业一个很实际的问题:项目落地以后,麻烦未必只来自合同或许可本身。东道国法律怎么解释,监管机构怎么理解自己的权力,市场竞争条件会不会被重新认定,都会影响项目能否稳定运行。
钱凯港争议,表面争监管,实则争边界
东道国对重要港口实施监管,并不令人意外。任何承担公共服务功能的基础设施项目,都不可能完全游离于本地法律和行政体系之外。
钱凯港的运营活动始终处在秘鲁政府整体监管框架之内。OSITRAN监管争议,并不意味着项目脱离当地政府监管。截至目前,钱凯码头在海关方面受国家海关和税务管理局(SUNAT)监管,在环境方面受环境评估与监管局 (OEFA)监管,在禁毒方面受国家警察禁毒局 (DIRANDRO)监管,在海上交通、劳工、卫生、消费食品安全、国际船员管控等方面,也分别受海军港务局(Navy’s Port Authority)、秘鲁国家劳动监察局(SUNAFIL)、国家农业卫生局(SENASA)、环境卫生总局 (DIGESA)、移民局等机构监管。
OSITRAN只是秘鲁众多监管主体中的一员。即便该机构不履行相关监管权责,也不改变项目接受秘鲁政府整体监管的事实。所以,这里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监管”。真正要说清楚的是,谁来监管、凭什么监管,监管可以管到哪里。
根据目前披露的资料,OSITRAN与钱凯公司的争议,焦点并非港口是否具备公共服务属性。真正分歧在于:这家由私人出资、私人所有、取得秘鲁国家港务局许可运营的港口,是否理所当然要接受OSITRAN完整的监管、监督、稽查与处罚权限。钱凯公司主张,现行秘鲁港口法律框架原本主要针对传统公用基础设施和特许经营模式,并不当然适用于钱凯港这一类型的私人投资港口;OSITRAN则坚持认为,只要港口承担公共服务功能,即应纳入其监管体系。
这类争议看似技术性很强,其实不只是技术问题。监管边界一旦被重新划定,影响的远不止监管费用。港口还能不能按原来的方式运营,企业要多承担哪些合规义务,项目原来算好的收益账还能不能成立,都会跟着变化。表面上争的是监管权限,往深处看,争的是投资者当初进入项目时所理解的那套规则,还算不算数。
实务中,这类风险很容易被低估。项目谈判时,企业往往先盯着准入、许可、土地、融资和建设。这些当然重要。但等项目真正开始运营,另一层问题才会冒出来:合同写得再细,也挡不住东道国后来重新理解监管权限,或者重新认定市场和竞争条件。
程序上的挫折,不等于实体边界已被定义
钱凯公司曾在一审中获得支持。二审法院随后撤销原判,并以未穷尽前置行政救济为由,裁定宪法保护诉讼不予受理。乍看之下,这似乎是一场“翻盘”;但放到跨境争议解决的场景里,更准确的理解是:案件目前遭遇的是程序性挫折,而不是实体问题已经终局。
二审法院并没有真正围绕OSITRAN对钱凯港是否当然享有监管权展开完整实体审查。法院关注的,是程序门槛:企业是否应先通过行政救济路径,再进入司法程序。换言之,最核心的监管边界问题,并未在本轮诉讼中得到实质回答,而只是被推回到另一个程序层次。
这也是跨境争议最容易被外界误读的地方。很多人习惯把诉讼看成简单的输赢:赢了就是有道理,输了就是没道理。但基础设施投资、行业监管这类跨境纠纷,不能这么看。程序上败了,不等于实体主张就站不住;一次上诉受挫,也不代表核心诉求就没有法律基础。企业能不能守住局面,很多时候不看某一份裁判书上的阶段性输赢,而看它能不能换程序、接着打,把最关键的边界问题一直留在桌面上。
从这一点看,钱凯公司在二审之后继续向秘鲁宪法法院提起特别上诉,是正常的法律救济选择。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这类问题,依法把程序走完,并不是“较劲”,也不是情绪化反应,而是该做的工作。
从监管权到竞争评估,真正的风险是规则被重释
如果说OSITRAN争议聚焦的是监管权限,那么秘鲁竞争监管机构INDECOPI对钱凯港竞争状况的评估,则把问题进一步推向行业监管和商业自主权。
一旦竞争评估结论成为监管机关介入定价的重要依据,争议就不会停留在某一机构有没有权力发函、监督或收费。它会直接碰到项目的核心商业安排。对大型基础设施投资来说,费率怎么定,收益怎么回收,经营上有多少自主空间,都不是小问题。这些东西如果在项目运营后被重新管起来,影响往往会超过一场程序争议本身。
更需要警惕的,也不是某个机关是否多收了1%的监管费。钱凯港争议真正暴露的,是今天中国企业出海会遇到的一类新麻烦:项目的不确定性,不一定来自合同对方违约,也可能来自监管机关后来怎么解释自己的权限,怎么理解公共服务属性,又怎么认定市场竞争条件。
不少出海项目都会遇到类似情况。进入时看上去条件都谈清楚了,项目一旦开始运营,新的问题就会一个接一个出现:行业监管换了一种解释,竞争机关开始介入,公共利益的范围被说得越来越大,外部舆论也可能很快把技术问题政治化。企业最后面对的,就不是单一的履约风险,而是一串连在一起的制度风险。
放到战略性基础设施投资的语境下,钱凯港并不是一个孤立案例。一旦东道国对监管边界、公共利益或竞争秩序的认知发生变化,企业原本依赖的制度预期就可能被重新打开。
法律问题一旦被公共叙事放大,企业面对的就不只是合规风险
钱凯港近来的舆情演变,也说明了这一点。围绕监管权之争,部分外部声音已不再停留于港口法解释、监管权限或竞争条件认定本身,而是倾向于把技术性法律问题放入更宽泛的公共叙事中讨论。需要强调的是,钱凯港争议本质上仍应被理解为法律与监管框架内的问题,不宜被简单政治化。
法律问题一旦被过度放入公共叙事中,事情的性质就可能被改变。原本可以在法院、监管程序或行政争议机制中处理的问题,可能被放大为制度自主、公共利益或国际影响力层面的讨论。到了这一步,企业面对的就不再只是可争辩的合规风险,而是更难对冲、也更难通过单一法律程序消化的制度风险。
这也是今天中国企业出海必须适应的新现实。企业走出去,不只是进入海外市场,也是在进入一套当地的法律、监管、公共利益和舆论环境。现实中容易被忽略的是:合同未必永远锁得住预期,许可也不一定排除后续监管,程序上的一时胜负更不等于商业上的最终结果。项目稳不稳,最后常常取决于企业在规则被重新理解、市场条件被重新认定、舆论压力被放大时,还能不能守住自己的权利边界和制度空间。
海外诉讼、上诉、仲裁或行政争议,并不意味着企业“惹了麻烦”,更不应被简单看成经营失败。中国资本越深入全球基础设施网络,越可能和东道国监管机关、合作方乃至国家机构发生法律争议。这本来就是跨境经营的一部分。真正需要担心的,不是企业为什么打官司,而是到了关键时刻不敢打、不会打,或者边界刚被挑战就先退了。
真正成熟的“出海”是把项目做成,也把边界守住
钱凯港争议提供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对中国企业而言,成熟的“出海”已经不只是商业执行能力的竞争,也是一场法治适应能力的竞争。
过去,很多企业理解“走出去”,重心更多放在项目获取、成本控制、建设效率和运营能力上。这些当然重要,但现在显然不够。还要会在异国法律框架里看出灰区,知道什么时候该启动程序,什么时候该把争议摊开来处理。必要的时候,也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救济乃至制度化协商,为自己的投资预期争取一点稳定空间。
涉外法治能力建设的核心,并不是“打赢每一场官司”。更现实的问题是,在不确定的制度环境里,企业要能分得清:哪些规则是当初进入项目时可以合理依赖的,哪些变化只是正常监管调整,哪些扩张已经越过了边界,需要用法理和程序去校正。
从这个角度看,钱凯港当前的应对有一定示范意义。与一些海外项目等到风险充分暴露、局面明显被动之后才被迫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不同,钱凯港在监管边界出现重大分歧时,就主动通过东道国法律机制提出挑战、争取澄清。说得简单一点,这是把法律维权往前放,也是把制度风控往前放。对海外基础设施投资而言,真正有效的风控,不只是事后补救,也包括在边界刚开始松动时就及时行动、依法维权。
这也是今天尤其值得鼓励的一种“出海”能力。企业在海外遇到法律争议,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规则已开始被重释、监管已开始层层推进,企业却仍把问题视作暂时摩擦,寄望于以商业协商自然消化,最终错失守住边界的时点。相较于等风险全面显性化后再被动应对,及早、理性、持续地运用东道国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利,往往更有可能避免项目一步步滑向更难收拾的局面。
落到实操层面,钱凯港争议的价值,并不取决于最终的裁判结果或和解方案。它给出海企业的提醒其实很直接:海外投资要守住的,不只是看得见的资产,也包括这些资产背后的规则、程序和投资预期。能在别人的制度里守住自己的预期,才算真正走进了全球市场。
(作者刘洋,海问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国际航运公会中国办事处首席代表。现任多项香港特区政府公职,包括特首政策组专家组成员、律政司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专家咨询组成员,律政司香港国际法律人才培训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及香港海运港口发展局成员等。)
编辑: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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