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一起货车挂靠工伤纠纷案件,被挂靠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6-05-29 09:46:41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记者 袁帅 通讯员 戴婧婧 -标准+

在道路运输领域,货车挂靠经营现象并不鲜见。车主因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将货车挂靠在物流运输企业名下开展经营,有些车主还会雇佣司机来运输货物。

那么,如果司机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物流运输企业是否需要担责?工伤保险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近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货车挂靠工伤纠纷案件,厘清了挂靠模式下的工伤赔付规则。

被挂靠企业不服工伤认定,法院依法驳回

车主曹某购买货车后,因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将涉案货车挂靠在A公司名下,之后雇佣白某当货车司机,负责日常货物运输。某天,白某驾驶涉案货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白某在这起事故中无责。

事故发生后,白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认为,事故发生时,A公司系白某发生交通事故涉案车辆的被挂靠单位,认定A公司对白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自己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理由包括:A公司与受伤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系自主对外经营,自负盈亏,不是以A公司名义对外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白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应予认定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白某虽然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白某所受伤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法院对A公司的主张未予采纳,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理阐释:工伤保险责任归属不受劳动关系限定

法官表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如果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不一定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挂靠关系便是其中一种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一般规定作了相应补充:存在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形时,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被挂靠公司与受伤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公司就不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有些物流运输企业认为“没签劳动合同、没发工资就不该担责”,这种想法为什么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综合交通发展研究院教授、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研究员郑翔表示:“核心在于其混淆了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关联边界。挂靠经营本质上是无资质主体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对外运营,被挂靠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同时,也承接了经营风险的外溢。”

郑翔进一步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正是基于这一现实,将工伤保险责任配置给被挂靠单位,目的是优先保障劳动者生存权。这既是权责对等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保险制度社会保障本质的要求。

警示运输企业摒弃“重收费轻管理”

“当前运输行业中,挂靠经营普遍,货车司机多与挂靠人建立雇佣关系,缺乏明确劳动关系保障,发生工伤事故后维权困难。”郑翔认为,这一判决让工伤保险制度更贴近运输行业的真实运行逻辑,填补了灵活就业劳动者工伤保障的盲区,平衡了灵活就业与权益保护的矛盾,强化了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确保其因工受伤后能获得及时救济。

在郑翔看来,该判决也警示运输企业摒弃“重收费轻管理”的模式,倒逼挂靠双方规范经营,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体系,为众多类似货车司机的灵活就业者提供权益保障,有利于推动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官提示,面对运输行业常见的挂靠经营模式,被挂靠企业、挂靠人及挂靠车辆驾驶员都应注意其中潜藏的安全与法律风险。被挂靠的物流运输企业要严格审核实际车主、驾驶员资质、历史事故记录等,建立“一车一档”,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车辆维护、应急管理。

对于有些车主存在“向被挂靠企业交了管理费,就可以当‘甩手掌柜’从事运营”的错误心理,法官阐释,挂靠人具有对驾驶员的选择、车辆的日常维护、运输任务的下达等真正的控制权,这直接决定了运营安全水平,也意味着不可推卸的最终责任。挂靠人应合理规划运输任务、做好车辆维护等,杜绝因小失大。

此外,法官强调,挂靠车辆驾驶员一方面有权拒绝有关超载、超速等明显违法且危险的指令;另一方面需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避免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如果发现车辆安全问题,应第一时间向挂靠人或被挂靠企业报告,并留存证据。

文章刊发于《中国交通报》2026年5月29日第5版。

编辑: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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