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长江干线港口货物吞吐量突破42亿吨,再创历史新高。当前,长江航运正处在由‘大’向“强’、由‘量’向‘质’转变的关键期,航运纠纷日益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对仲裁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副局长王建斌表示。
4月23日,内河航运仲裁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在上海临港召开。会议围绕内河航运仲裁发展现状、突出痛点及未来发展路径深入研讨、凝聚共识,有效破解航运纠纷化解难题,持续完善航运领域法治建设,为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支撑。

海事调解与仲裁深度耦合
长江口,这条被誉为黄金水道龙头的咽喉要道,每天有数百艘船舶穿梭往来。然而,这里回淤量巨大,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每年承担着约5000万立方米的维护疏浚任务,高峰时12艘挖泥船同时在航道内施工。“边施工、边通航”的常态,叠加单一深水航道的特殊性,使得船舶碰撞、紧急避险乃至断航堵航风险非常突出。这些纠纷能否高效公正解决,关系到长江口航道的高质量发展。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局长张铁军认为,当前,内河航运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除了传统的船舶碰撞、货物损失,还包括航道的损害损失、航标的触碰、抢通疏浚工程纠纷等,建议将这些与内河航运密切相关的纠纷明确纳入海事仲裁的受案范围,让仲裁能够全面覆盖航运全链条。比如,长江口通航与疏浚船舶频繁交会,挖泥船与通航船舶的碰撞、避险以及由此造成的船舶及航道的损害纠纷等,若能由仲裁机构及时介入,发挥专家断案的优势,就能避免司法审理的冗长流程,实现纠纷的快速化解。
海事管理与仲裁服务的深度耦合,正释放出巨大的解纷效能。上海海事局与上海仲裁委员会共同创建的“海事调解+海事仲裁”解纷新模式,有效解决了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不足、执行困难等问题。他们制定专门的工作指引,简化衔接程序,并创新建立了“快立、快审、快捷”的“三快”办案模式,率先在内河船舶纠纷中打开突破口。据了解,目前已办结的“海事调解+海事仲裁”实践案例中,涉及内河船舶的纠纷最短办结周期仅4天,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经验”,为航运企业大幅降低了维权成本。
面对复杂的航运纠纷,单一部门的力量显得捉襟见肘,构建协同共治的多元解纷体系成为与会嘉宾的共识。王建斌建议,依托已覆盖长江干线的“一城一站”水上法律服务网络,深化仲裁与调解、诉讼的有机衔接,针对内河运输中货物运送滞期费争议、船货代理纠纷等高发案件,建立专业调解优先、仲裁快速确认的一站式解纷通道,实现争议的源头化解与快速处理。
这种协同不仅是程序的衔接,更是专业资源的深度融合。据介绍,长江海事局已在长江干线全覆盖建成“三中心”,即水上法律服务中心、多元解纷中心、船员权益保护中心,运行一年多来,已开展法律宣传3000余人次,调处纠纷200余件,标的额达2000余万元。当前长江航运高位运行,纠纷数量随之增多,仲裁的专业、高效优势日益凸显,但在内河航运领域的应用仍有较大空间,长江海事局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副处长丰潇建议,让海事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进入仲裁队伍,同时邀请仲裁专家参与复杂海事纠纷的调解,实现双向赋能。
共建共享补齐仲裁公信力短板
会上,来自长江流域、运河流域的20余家主要仲裁机构代表参加研讨交流。据介绍,当前,上海、南京、杭州等仲裁机构已成立专门航运仲裁院,在案件办理、规则创新、多元解纷等方面成效显著;昆明、重庆、武汉等仲裁机构依托区位优势,深耕专业建设、区域协同,积累了一定经验;常州仲裁委员会聚焦新能源船舶纠纷,济宁仲裁委员会立足北方内河航运枢纽优势,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路径。
与会代表指出,当前内河航运仲裁面临的核心问题是“知晓度偏低”与“公信力不足”。不少地区仲裁委表示,本地甚至尚未实现内河航运仲裁案件“零的突破”,有的企业对仲裁不了解,有的形成了“有事找法院”的思维定式。即便是一些知道仲裁的企业,也常常因为担心裁决结果在异地执行难,或是对仲裁的专业性存疑,而选择传统诉讼途径。
同时,部分仲裁机构缺乏专业的航运仲裁人才,办案经验不足,导致仲裁公信力难以提升,难以吸引更多市场主体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如何破解这些难题?与会代表提出了一系列务实建议,“共建共享”成为最强音。多家机构表示,要深化长江经济带航运仲裁联盟的平台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航运仲裁资源整合和规则协同。
长沙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邹剑钧建议,应深化机构协同,建立统一的海事仲裁专家库,实现仲裁员互聘共享、专业意见互通互认;共同制定统一的办案指引、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提升行业公信力。苏州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周雷表示,内河航运纠纷流动性强,建议建立跨区域仲裁协同机制,实现仲裁员名册互认和异地庭审,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降低解纷成本。
针对侵权类纠纷如何引入仲裁、如何应对海事法院在保全执行上的竞争压力等深层问题,代表们进行了深入交流,普遍认为需要司法、交通部门等多方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协同,通过制度创新来打通“最后一公里”,从根本上改变国内海事争议解决的生态格局。
此外,仲裁机构代表还提出多项建议:一是加强人才培养,联合海事高校、企业开展专业培训,培育既懂航运业务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仲裁人才;二是强化宣传推广,深入航运企业、港口、锚地开展普法宣传,提升仲裁知晓度;三是完善协同机制,加强与海事、交通、法院等部门的联动,推动“调解+仲裁”模式落地见效;四是聚焦特色领域,结合各地内河航运特点,打造差异化的仲裁服务品牌。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郑振玉表示,内河航运仲裁是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重要着力点。下一步,司法部将联合交通运输部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推动内河航运仲裁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同时鼓励各仲裁机构加强与当地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补齐发展短板,凝聚发展合力。
▢观点集萃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郑振玉:
仲裁是解决内河航运纠纷的重要方式,内河航运纠纷也是仲裁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次会议是一次学习和调研的会议,仲裁机构要学习内河航运管理实务、航运纠纷类型,了解仲裁在航运工作中的地位,以及仲裁与调解、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关系,更好地为航运发展贡献力量。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副局长王建斌:
以制度创新为引领,构建适配度更高的内河航运仲裁规则体系。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为契机,结合内河航运特点,传播标准、运输实践与行业惯例等,研究制定专门的仲裁指引或示范条款,推动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航运市场主体的效率优势与成本优势,增强其获得感与信任度。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宝宏:
在司法部的指导、支持和仲裁机构的协同下,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仲裁制度规则创新方面开展探索,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果。下一步,将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并将成果在海事系统内进行推广,提升中国海事仲裁的影响力。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二级巡视员丁凌: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五五”规划及上海市建设长三角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正在开展,计划提出推进内河航运及仲裁发展的一系列任务,力求在推动上海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加快建设全球领先的国际航运中心。
交通运输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局长张铁军:
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愿意推动海事仲裁在长江口内河航运领域的应用,主动提供技术支撑,参与机制建设。只要各方协同发力,不断完善海事仲裁制度,强化专业能力,拓宽应用场景,就一定能够摆脱海事纠纷解决的困境,让仲裁成为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稳定器和加速器。
上海海事局副局长谢开运:
依托水上一站式解纷工作机制,上海海事局愿从排查引导、宣传宣贯、人才培育、协同升级等方面,与仲裁机构携手并肩、同向发力,持续优化仲裁案件引流机制,为内河航运仲裁发展注入更强动力。
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主任李世刚:
内河航运仲裁是一种高效快捷、解决纠纷、便民利民的重要方式,也是优化内河航运营商环境,促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一种有效路径。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希望与业界一起,进一步深化合作。
上海海事大学纪委书记严大龙:
面向未来,上海海事大学愿与各方一道,从共建内河航运仲裁的规则研究平台、共育航运仲裁创新人才、共推航运仲裁数智化转型、共促航运仲裁国际交流等方面助力内河航运仲裁的高质量发展。
中国交通报社纪委书记孙静:
报社将深化与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合作,重点推进四方面工作:打造仲裁沙龙交流平台、创新仲裁宣传融媒体矩阵、征集汇编海事仲裁优秀案例、开展规则制度前瞻性研究,发挥报社作为宣传舆论阵地和交通新型智库的作用,促进海事仲裁高质量发展。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孙海华:
这场内河航运仲裁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是司法部、交通运输部有关单位与地方司法行政机构、航运主管机关共同携手推动,我国航运业主要协会组织协助,长江流域、运河流域主要仲裁机构代表参加的一次重要的会议,对推动我国内河航运仲裁发展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救助指挥处处长杨军:
我国在水上航空医疗救援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未来,构建“四位一体”的水上救援体系需要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明确监管机构、保险、海事仲裁等方面的权责,从而形成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长江海事局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副处长丰潇:
目前,仲裁在内河航运领域的应用还有很大发展空间。推动内河航运仲裁高质量发展,既是对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具体落实,也有助于完善内河航运治理体系,更好服务广大航运市场主体。

编辑:周向阳
责编:李思颖
审核:姜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