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发展 规则促远航——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法律专委会举行法务培训

2025-12-30 10:17:51 来源:中国交通报 作者:李思颖 -标准+

冬日的黄浦江畔寒意渐深,上海国际仲裁会客厅内却暖意融融、思潮涌动。12月26日,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法律专业委员会)一届二次会议暨会员法务培训活动在此举行,近30家会员单位齐聚一堂,共探法治赋能路径,为潜水救捞这一“海上生命线”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针对行业痛点 提供切实法律服务

“从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到企业法律服务平台的搭建,从行业标准建设到船舶清污协议示范文本的拟定,每一项成果都凝聚着智慧与辛劳,彰显着法治护航产业发展的强劲力量。”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詹前海总结法律专业委员会2025年服务行业的扎实举措,引发现场嘉宾的共鸣。

作为衔接政企、贯通产学研的专业平台,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自2024年3月成立以来,始终锚定法治建设方向稳步迈进。

“法治化环境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潜水救捞行业作为高风险领域,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尤为迫切。”上海船东协会常务副会长蔡惠星表示,法律专业委员会精准锚定这一行业痛点,为会员企业提供切实的法律服务,以专业力量助力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上海仲裁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易园报告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度工作。

据介绍,在争议解决领域,法律专业委员会2025年协助处理涉船舶碰撞、海洋工程等多类仲裁案件,将最短审理周期压缩至10天内,探索建立“协会内部调解+仲裁确认”机制,为会员单位提供了更便捷、权威的纠纷化解路径;在规则创新层面,深度参与上海市重大项目——涉港涉航涉水示范合同编纂工作,推出首批4份示范合同文本,填补了国内同类业务空白,助力行业合同文本向规范化、国际化转型;在行业协同方面,通过共建专业平台、融入区域协同机制、强化智库合作等多元举措,不断拓展合作生态,提升专业服务效能与行业影响力。

“法律专业委员会致力于搭建深度交流平台,针对行业法律服务需求,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会员权益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党委书记、副局长王鹤荀表示,希望法律专业委员会持续做好法律宣贯和解读的权威扬声器、行业合规和风险防控的专业智囊团、理论实践与纠纷解决的高效连接器,助力行业不断提升应对复杂局面、保障海上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

“下一步,法律专业委员会将坚持‘服务行业、协同发展、规则引领、国际视野’的原则,着力提升行业法治化水平和国际规则话语权。”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潜水救捞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孙海华介绍。

强化示范合同文本推广应用

船舶污染清除是潜水救捞行业的重要业务领域,也是守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适应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市场化、专业化发展要求,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能力、应急防备与处置能力,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法律专业委员会面向全体会员单位发出倡议,推广应用“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示范文本。

该示范文本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实践与法律规范,注重平衡各方合法权益,能够有效助力行业管理优化,是提升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工具。倡议一发布,便得到会员单位的积极响应与热烈讨论,大家纷纷结合自身实践,畅谈示范文本推广应用的价值与路径。

多年来,上海仲裁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推动仲裁与航运行业深度融合,将仲裁条款嵌入航运标准合同,致力通过规范化合同的编纂修订来帮助各方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需求,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公平高效、风险可控的契约范本,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预防与减少履约争议,助力我国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迈进。

10月,上海仲裁委员会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在内的首批“涉港涉航涉水”示范合同文本发布。示范合同文本紧密结合航运业绿色转型、金融创新、风险防控等新需求,为航运、港口、水域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公平高效、风险可控的契约范本,有力支撑航运业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同时也为航运法律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了兼具专业性和市场性的示范文本。示范合同文本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唯有协同推动落地使用,才能真正填补行业空白,让其在航运实务中发挥实效、惠及各方。据悉,上海仲裁委员会将按规划陆续推出更多高质量示范文本,覆盖航运全产业链,并深化与行业合作互鉴,推动中国航运规则与国际标准协同发展。

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百零八条明确:国家支持开展国际海运事务合作,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殷骏表示,这意味着海事仲裁在服务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助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中迎来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重要部署。近年来,上海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完善海事仲裁机制,积极回应航运业对多元解纷机制的需求,着力构建契合行业特点的仲裁服务模式。

“临时仲裁所具备的程序灵活、效率高、保密性强等优势,与航运纠纷国际化、专业化、时效要求高的核心特点高度契合。”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秘书长龚骏介绍,今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二条明确支持涉外海事领域发展临时仲裁,为海事纠纷解决增添了关键制度工具。

机构仲裁如一艘稳健的巨轮,依托成熟的规则体系、固定的仲裁员名册和管理流程,为企业提供标准化、可预期的争议解决服务。临时仲裁则像一艘轻捷的快艇,由当事人自主掌舵,自由选定仲裁员、约定程序规则和仲裁地。两者共同构成了企业争议解决的“双轨制”。

目前,以上海仲裁委员会为代表的仲裁机构已率先推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配套服务机制,为当事人选择适用该规则提供仲裁员指定、案件管理、紧急仲裁等全流程支持。这一举措不仅为临时仲裁在中国的规范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机构保障,也标志着本土仲裁服务体系与国际规则接轨进入新阶段。

上海海事局法规规范处(执法督查处)副处长赵兰生介绍,该局高度重视海上安全和海事纠纷多元方式化解工作,今年以来,该局与上海仲裁委员会协同推出的“海事调解”直通“海事仲裁”确认模式,已成功办结多起案件。上海海事局发挥调解前端优势,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条款固化调解成果;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托专业能力,为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形成“调解定纷止争、仲裁赋权保障”的闭环机制。这一模式既提升了海事纠纷解决效率,又增强了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的信心,为优化上海航运法治环境注入新动能。

编辑:李思颖

责编:蒋利

审核:姜秋华